兩個多月後發現送洗的羽絨服壞了,能獲賠嗎?

李女士將羽絨服送交清洗,兩個多月後首次穿着該羽絨服時,發現衣物嚴重損壞,故將清洗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衣物和洗衣費損失共計8155元。清洗公司稱李女士取衣服時已經告知如有問題24小時反映,李女士逾期反映問題超過了質保期,且並非因清洗造成衣物損壞,現出於對老客戶的關懷同意賠償555元。海淀法院經審理,認定無證據證明損壞與清洗公司存在因果關係,對李女士訴求不予支持,對該公司同意賠償555元,法院不持異議。

案情簡介

李女士訴稱,2020年其以萬元價格購買某品牌羽絨服,2021年7月將該衣物連同其他衣物送至清洗公司清洗。2021年9月其母親從該門店取回多件送洗衣物並支付清洗費用。2021年11月,其在首次穿着該羽絨服時,發現羽絨服保暖功能與外觀受到嚴重損害,其與衣物出售方聯繫,對方稱系因清洗方式錯誤導致衣物損壞。李女士與該公司協商未果故起訴要求賠償共計8155元。

清洗公司辯稱,李女士取衣物是2021年9月,其給李女士的洗衣小票上已告知,如有問題24小時內來反映,公司可以處理。但李女士於2021年11月來反映問題,已過了質保期了。且衣物損壞不是其造成,現公司同意退還洗衣費55元,另同意給付5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本案中李女士主張因清洗公司未妥善按照衣服中的清洗標識要求進行清洗,導致羽絨服受損,應賠償損失。對此,李女士需提交證據證明羽絨服的損失系清洗公司清洗行爲導致。但本案中,李女士在2021年9月將羽絨服取回時,並未對羽絨服的清洗提出異議,在距離其取回羽絨服80余天後向清洗公司主張權利,在清洗司對此不予認可的情況下,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羽絨服損壞是清洗公司清洗行爲造成,故對於李女士關於要求清洗公司賠償經濟損失8155元的主張,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清洗公司從維護客戶角度自願向李女士支付555元,法院對此不持異議。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及民事訴訟法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故起訴方若主張損害賠償,應當舉證證明:1.存在侵權行爲;2.侵權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也即損害是因爲侵權行爲直接引發的;3.侵權方存在過錯;4.造成財產或人身權益的損失。在本案中,李女士在領取衣物後八十多天才主張衣物損壞,現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其衣物損害與清洗公司的清洗行爲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對其請求不予支持。在此提醒,衣物送洗領取時,應當注意檢查衣服情況,避免超過合理的檢驗期間,造成損失。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