樑維珊/離婚後,如何面對未成年子女的探視

婚姻關係走到了盡頭,若家有孩子,善用家事調解階段是非常重要。(圖/視覺中國CFP)

有天,當事人一臉愁苦地跑來跟我這樣說:從交往到結婚,我跟小玉的關係都是非常好的,我們共同規劃未來很多事情,包含年度旅遊、購屋,甚至育兒分配與家務都有很仔細的計劃與分配,只是,計劃永遠趕不上變化,尤其是心理的變化。

小玉懷孕後,我們全家都很開心,我的工作雖然忙碌,但依舊一切以小玉的要求爲優先,產檢、月子中心安排、家政婦的安排,小玉也很滿意。一切的變化都是在產後發生的。

小玉待在月子中心後,決定向公司請育嬰留停,但她是重視成就感的工作狂,育兒生活會不會讓她不適應,果然不到一個月,我的擔憂就成真。

「你每天回到家爲什麼不先把衣服、褲子在家門口脫掉再進來,現在是流感高峰期,寶寶才三個多月大不能打疫苗,講幾次都講不聽耶!」「你媽媽今天打電話給我說一大堆,什麼時代了還要寶寶吃八寶散!你要不要跟你那個天兵媽媽講一下,不懂不要來找麻煩!」「小孩不是我一個人的小孩,早知道就不要生了,幾乎都是我在帶,看你每天穿西裝打領帶的去上班,我這樣在家當黃臉婆,我很後悔。但是爲了孩子,我選擇犧牲自己,你呢?」我每天都在面對這種言語上的攻擊。我建議她回到職場,反而被罵的更兇。我壓力很大,大到不想回家。我很想看到小玉與寶寶,但是我無法再承受不管怎麼做都是我的錯。所以我越來越晚回家,也因此,兩人間的衝突終於爆發了。

那天晚上我大概十點多到家,小玉責怪我爲何這麼晚纔回家,我跟她說去跟客戶應酬,她不相信,邊罵我,邊把我的公事包全部倒出來:「我看看裡面有沒有保險套啊?」「你好厲害喔,寶寶出生後就有這麼晚的應酬,怎麼沒看到你多給我一些業績獎金?」「我一個人照顧寶寶已經夠累了,你就不能早點下班一起幫我照顧?你根本就是在逃避責任!」看着我公事包裡的筆、皮夾、名片全部散落一地,我的心也碎成碎片。終於,我反擊了:「妳神經病啊!當着寶寶的面這樣羞辱他的父親!」

小玉對我的反擊感到驚訝,突然開始瘋狂的對我砸東西,我也把東西都砸回去,我們彼此都有受傷,鄰居聽到嬰兒哭聲與砸東西的吼叫聲就報警。警察到的時候,我跟小玉身上都有傷,警察一來,她就說要對我聲請保護令,接着立刻帶寶寶離開,留下遍體鱗傷的我。我在當下也非常憤怒,也對她聲請保護令。通常保護令開庭時,法官問我當時是否有對小玉砸東西,我承認,畢竟小玉身上的傷痕確實是我造成的,但她也有對我施暴,所以我們各自都取得了對對方的保護令,寶寶則是目睹兒童。但取得了保護令又如何?我現在看不到寶寶了,小玉對我的恨應該難以在短時間內消除,於是我以雙方都有保護令爲由,對小玉提起離婚訴訟。這個婚姻我知道是回不去了,但至少要讓我跟寶寶見面。接下來法院安排了調解,我該怎麼要求與寶寶見面呢?

聽完了前面的故事,我給了以下的建議:

離婚調解,應優先安排子女會面

善用家事調解階段是非常重要的事,雖然提告的主要內容是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問題,但在這個階段最該急迫處理的,其實是未成年子女與非同住者的會面交往(也就是探視,以下來會面的人都稱探視方)。

當年幼的孩子長時間沒有與父母見面時,對父母難免會有疏離感,即使同住方沒有積極主動地講探視方壞話,小孩都是會看臉色的,就上面這個案例來看,小孩很自然會感受到父母之間的的激烈衝突,多少會對爸爸開始產生排斥。孩子們沒辦法真正辨明是非,就連法官與到場員警看到的也只是表面,像案例中爸爸與媽媽互砸東西而雙雙掛彩,小孩在旁邊被嚇哭;然而故事的背後,可能是爸爸已忍耐很久,加上爸爸的求救訊號沒有被重視,而媽媽育兒的壓力也沒有被分攤,彼此間的是非對錯很難三言兩語論斷。

所以,在第一次進行調解時,首要談的不是父母間對彼此的氣憤,而是如何讓探視方能重建與小孩的關係。而同住方能釋出多少讓探視方進行探視的善意,就影響了法院判斷同住方是否具備足夠的善意。坦白說,幼小的嬰兒並不好照顧,在孩子夜啼尋求安慰的時候,除了考驗探視方有沒有能力帶孩子過夜,也同時考驗探視方是否真心誠意的想帶孩子,這其實是好事。簡單說,這就類似「向上管理」的概念,讓孩子來考驗自己的父母親,引導父母親進入親職角色。

假設考驗通過,代表這位父親或母親是合格的,那麼以後讓孩子到對方家裡過夜,對孩子也是好事,同住方自己也可以休息。如果考驗不通過,探視方也許就會做出不過夜的讓步,甚至還可能主動讓出「主要照顧者」的身分(注1)。

調解過程嘗試讓子女與對方漸進式會面

從調解當月開始起算,依經過時間分階段採用「漸進式會面交往」的方式。比如說,以調解當月到開始後第三個月爲第一階段,探視方可在每週六上午10時到下午4時,與未成年子女進行不過夜的會面交往,接送的方式可約定由同住方交付給探視方,這樣就不會讓孩子覺得「爸爸」或「媽媽」要來「帶走我了」,而有「我會不會回不了家」的擔憂。讓同住方「主動」把孩子交給探視方,給孩子心理建設是「去爸爸家玩,媽媽是支持的」或「去媽媽家玩,爸爸是支持的」的安全感

這種不過夜的方式優點在於,可以讓雙方重建彼此的信任關係,畢竟在分手前可能經過一場大戰,已把彼此的關係破壞殆盡,所以先讓雙親重建信任,就變成第一次調解的首要任務。

▲若讓同住方「主動」把孩子交給探視方,給孩子心理建設是「去爸爸家玩,媽媽是支持的」或「去媽媽家玩,爸爸是支持的」的安全感。(圖/視覺中國CFP)

第二階段則是接下來的第四到第六個月間,雙方可溝通該如何增加探視方與孩子的相處時間。如果孩子已經可以適應,探視方也有足夠的照顧能力,不妨約定讓孩子到探視方家裡嘗試兩天一夜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稍微有點年紀,並有自己的主觀想法,在調解階段,不妨嘗試先把相處時間拉長到晚上,再送孩子去探視方那邊過夜,然後每週的週六或週日都能保有跟孩子有超過8小時的相處時間。

第三階段就可以討論在訴訟結果出來前,於此期間,探視方究竟該如何探視孩子。由於這是雙方和談的結果,相較雙方都不滿意法官的宣判,然後直到實際執行還在吵,這樣協調似乎較爲理想。每家都有不同的「漸進式會面交往方式」,不一定以三個月爲一個階段,有的案件是以六個月爲一個階段。

漸進會面搭配監督會面或交付

若跟故事裡的怨偶一樣,在雙方互有家暴史的前提下,除了搭配漸進式會面,還會建議搭配「監督式會面交往」或「監督交付子女」的方式來辦理

1.監督式會面交往的辦理:通常用在有核發保護令的事件,可安排在各縣市政府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進行,社工也會在場監督後續會面。

新北市爲例,假設戶籍在新北市,不論核發保護令的法院是臺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或士林地方法院,原則上就是在新北市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中心(即「放心園」,注2)辦理會面交往。社工會個別訪談雙親與小孩,審慎評估會面交往的執行方案,同住方或探視方都不用再自己私底下錄影錄音,因爲社工會寫觀察報告,整個過程都有公正第三方從旁協助並提出觀察結果。

2.監督交付子女的辦理:爲避免雙親見面後產生衝突,或孩子們太會看大人臉色,因此腦補爸爸或媽媽的想法而拒絕與探視方見面,於是雙親一方可聲請法院發文,委託社福機構作爲交付子女的中間站。比如說新北市放心園就有提供「監督交付」的服務(目前放心園案件量很大,若沒有保護令拘束,兒福聯盟亦有提供類似服務)。

社工會先個別訪談同住方、探視方與小孩子,並確認執行監督交付的方案,再安排放心園爲中繼點,讓同住方先把孩子送到放心園之後,再由放心園的社工安撫孩子,並在社工的監督下將孩子交給探視方(假設雙方均沒有保護令之拘束,亦可向兒福聯盟請求監督交付的協助)。

監督交付子女的優點在於,假設父母雙方都處於高衝突階段,且在交付孩子的時候,又要當着孩子的面進行錄影、錄音,不免壓力很大。此時,如果能交給第三方來做交付,雙親兩邊都不用見面,也能降低衝突,況且社工一般來說都會製作觀察記錄,事後還有白紙黑字可以回顧。

不論是監督式會面交往或監督交付子女等方式,都可同步配合漸進式會面步調,也可減輕雙方在情緒未緩和前,碰面即劍拔弩張,並降低家暴再度發生的風險,也減輕孩子在家庭風暴中選邊站的忠誠壓力。 例如案例中的爸爸或媽媽,其實可以與律師或社工討論前述漸進式會面交往的方式,並同時採用監督會面交往或監督交付等方式,減輕在面對彼此時的不悅。

在此呼籲大家,務必善用家事調解程序,不要輕易放棄調解,給法官判絕對是下下策。孩子不是父母的財產,父母對孩子最重要的是有保護教養的義務,而孩子大了,對於過往衝突的歷程絕對都會留有印象;即便父母無法延續婚姻關係,但還是要有身爲爸媽的高度,不論有沒有住在一起,永遠都是孩子的靠山。

注1:假設現在無法帶孩子過夜,以後就更難期待探視方能帶孩子過夜,但是未來探視方還是有權利對孩子是否過夜提出訴訟,這對同住方來說真的不是好事。

注2:放心園資訊如下:https://www.dvp.ntpc.gov.tw/home.jsp?id=af4f5c98e2488b5d。

樑維珊,國際家事律師協會(IAFL)首位臺灣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