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立委質詢已無法問責,聽證吧

立法院進行第11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藍營立委杯葛陳建仁報告,不讓他上臺發言,在國民黨立委輪流就食安問題發言時,羅智強忽然提到高雄的食安問題,黃捷(前中)一個箭步上去要搶麥克風,徐巧芯(前右)馬上上前阻擋,雙姝在議場對嗆。記者邱德祥/攝影

廖元豪

大家多半隻看到新聞標題引用雙方「金句」,特別是陳建仁反質詢、搶答「怒嗆」的一些話語。最終,似乎仍是雙方把「立場」大聲喊出來,沒有任何溝通、澄清的效果,社會大衆「知的權利」也未能得到滿足。

憲法上的「立委質詢官員」制度,乃是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問責機制,而不是雙方平等辯論,更不是喊話對罵的菜市場。憲法之所以叫做「質詢」而不是「辯論」,就是要設計一個「立委問,行政院答」的上下關係,這才叫做「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請問,立委問東,官員答西;立委問到一半官員插嘴,甚至反問,這叫做「質詢」?算是「向立法院負責」?

雖然立委質詢時確實偶有過分謾罵,或自行申論而不把重心放在「問」的狀況。但更常見的局面,其實是官員實問虛答、以嗆代答,使得質詢完全無法發揮功能。尤其前行政院長蘇貞昌多次反質詢,讓認真準備的立委質詢無法發揮功能,甚至可藉此怪招提升聲量,自此,各級官員簡直是找到了「範本」,面對立委質詢一個個比兇比嗆比憊懶。這樣的質詢,能問責嗎?就算立委的準備工夫再多十倍,面對這種用輕蔑態度嗆聲的官員,能問出什麼東西來?

質詢會變質,最關鍵原因就是它其實是一種依賴君子風度的軟性機制。官員有備詢義務,但不來備詢,或是上臺後亂講、撒謊、拒答、反質詢,也沒有任何法律制裁。一皮天下無難事,你奈我何?大衆往往只看到立委兇巴巴罵人,但其中有一大部分其實是面對憊懶不配合的官員,無可奈何下的發泄。再加上網路時代重視衝突與聲量,誰大聲誰就上版面,沒人在乎「說了什麼」或「真相爲何」,所以官員居然學到這種「嗆回去就有標題」的惡習。

另一方面,我國憲法設計的質詢,是預設內閣制的「行政立法一體」。在這樣的模式下,執政黨立委通常都會對「自己人」有禮有節;反對黨立委則在行政立法一體的鐵板下,找到一些空隙可以發揮效果。

有鑑於此,立法院現在在規畫設計的「聽證」,如果要有意義,應該是參考美國的一種準司法「庭審」程序,而不是一般性的政治對話。因爲接下來四年,絕對不會是「內閣制」的場景。

立法院或所屬委員會每次聽證,應有明確的議題,邀請官員在內的各界人士擔任「證人」出席「作證」。證人所說的話都是「證詞」,必須宣誓或具結—所以撒謊就有僞證等刑事處罰。此外,無故拒絕出席或拒絕回答問題,立院可以科處罰鍰,或是制定藐視國會罪交由司法處理。這樣的聽證才真正能夠讓「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而且有司法機關最終裁決,也可公平判斷立委是否逾越調查權應有的憲法界限。因此,出席聽證者無須使用「反質詢」等粗野的方式,也可以避免被亂問不相干的事情。最後,詳盡的聽證紀錄將整理爲逐項具體的「立法事實認定」,成爲立法修法的基礎,取代現在立法粗略空洞的「立法目的」。

細緻的立院聽證制度,有機會讓立委問政與官員課責都回到正軌。期盼新國會下,作秀吵架的問政場景,能夠漸漸轉到聽證程序中進行專業細緻的討論,讓思辯民主落實在中華民國。(作者爲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