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專欄》反職場霸凌要如何立法?

勞發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吳姓公務員疑因職場霸凌輕生案持續發酵,北分署大樓前擺滿哀悼鮮花與悼念卡片,寫滿家屬與民衆的深切思念。(張鎧乙攝)(珍惜生命,安心專線1925)

最近,政府部門疑似「霸凌」的案子不斷被掀出來,頗有#MeToo運動的風潮,勞動部則表示將研擬「職場霸凌」的專法或修改現行法。對於政府開始積極應對職場霸凌,亡羊補牢,社會大衆當然樂見其成。然而「反職場霸凌法」(不論是專法或修法)若要解決問題,必須考慮許多因素,以免既無效果,反而造成更多不必要的紛爭。

首先,反職場霸凌,必須與以往最主要的反霸凌規範──校園霸凌加以區分,採取不同的處理邏輯。爲什麼呢?因爲校園霸凌雖然是「霸凌」概念的源起,而且也是當前「反霸凌」法制最完整的領域,但校園霸凌和職場霸凌有根本差異:第一,校園霸凌主要適用於未成年人,職場霸凌則是成年人之間的問題;第二,校園霸凌多半是學生之間的平行關係,職場霸凌卻最關注上級的惡劣行爲;第三,學校教育的重點是每一個學生的人格、知識培養,職場則以達成績效目標爲核心,所有的員工都只是一個螺絲釘。在這些重要差異之下,不可能直接借用(最有經驗的)校園霸凌防治措施來處理。甚至可說,校園霸凌與職場霸凌,雖然都使用「霸凌」一詞,但幾乎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舉例而言,校園霸凌包括「關係霸凌」,出現於學生之間的集體排斥。爲了教育學生品德,校方必須介入輔導。但在成年人的職場,同事之間彼此討厭,法律能去幹涉嗎?中午大家揪團吃飯,就是不找張三;李四因爲行事白目,辦公室裡的人除了公事都不與他說話。難道公司或主管機關,要以「職場霸凌」爲由處罰這些同事嗎?成年人要不要跟你「交朋友」,百分之百屬於個人自由範圍,法律也無法逼迫主管、公司去介入糾正。

其次,同樣是職場霸凌,公私部門應該有着不同的規範,很難用同一把尺直接套用。雖然二者都有上下指揮監督的科層體系,但公務機關有着法定的「服從義務」,又遺留傳統「服不定量勤務」的無限責任概念;而私部門則是必須留給各個企業、團體、組織,自由選擇「管理風格」。這種差異,會使得「霸凌」的標準,無法一致化。在民間企業,A公司採取「溫暖而有人性」的管理策略,但B公司則以使命必達的「軍事化管理」著稱。只要管理方式不犯罪(傷害、強制、公然侮辱),政府能立法去幹預、改變私人單位的管理風格嗎?

最後是定義與申訴救濟的機制,必須非常謹慎。「霸凌」的定義如果模糊不清,範圍可能無限擴張。畢竟無論公私部門,「長官」本來就有命令、監督、考覈的權力,也負有績效達標(服務民衆)的責任。如果任何「讓人不舒服」的管理措施,都可能被指控爲霸凌,那要如何管理?每個機構都可能有着總是不進入狀況、不合羣的人,偏偏這樣的員工往往覺得人人都在霸凌他──即使沒有謾罵,而只是嚴肅地指導、退件重作、職務調整。只要有一個人員,動輒提出霸凌申訴,啓動調查,就可以弄得同仁們人仰馬翻。因此,職場霸凌的申訴、調查機制,不可以仿效「性騷擾」那樣採取「知悉」就立即發動全套調查與通報的強烈手段。

筆者絕對支持對抗職場霸凌,只是提醒立法者務必審慎考慮,不可爲了時下輿論而倉促立法,沒有解決問題反而治絲益棼。要知道,靠法律來消弭職場霸凌,有着許多困難之處,這也是世界各國鮮少制定完整專法,而多僅藉由保障員工「身心健康」的職安法規來處理的原因。日本與韓國,是少數制定法律因應職場霸凌的國家,但日本法基本上仍是接近軟性措施,韓國法規範完整但據知成效不彰。

其實,要處理目前被揭露的一些公務員長官濫權案件,無須另行立法,也可以糾正懲處。行政院人事總處更應擔起公務員主管的「反霸凌」教育訓練,草擬「不當管理類型指引」作爲參考。畢竟在職場霸凌這一塊,前端的消弭,遠比後端的救濟來得更關鍵。反職場霸凌的立法要如何設計,尚待各界仔細研究。

(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