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鴻明掏空公司判刑定讞須入獄 3億多元犯罪所得沒收

前臺北101董事長林鴻明(本報資料照片)

前臺北101董事長林鴻明涉掏空股票上市的金尚昌開發公司不法獲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違反證交法之使公司爲不利益交易罪判刑8年,沒收犯罪所得3億500萬元,全案定讞,已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

宏國集團副董林鴻明是原名「林三號」的金尚昌公司實際負責人,早年陸續收購家族成員所有的淡水鎮水仙段、米蘭段多筆土地。1998年間,金尚昌以淡水鎮的69筆土地,向同屬宏國集團的中聯信託貸款18億多元,後來宏國集團爆發財務風暴,這些貸款被中聯信託列呆帳。

林鴻明被控找宏國副總、中聯信託董事林南聰,委託白天鵝建設出面向中聯信託標下金尚昌不良債權,規避關係人交易;白天鵝以12億買下淡水鎮水仙段大批土地、建造執照、興建權利。

同時間林鴻明涉嫌出資100萬元,找友人劉淑芳成立啓揚資產管理公司,白天鵝就以12億多元將不良債權轉賣啓揚;啓揚再找大隱建設合作開發水仙段興建「淡水藍海」豪宅,讓林鴻明獲利10億多元,掏空金尚昌。

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爲林鴻明是具有社經地位的企業家,竟趁公司經營困難之際,精心謀劃、掩飾關係人交易,犧牲公司及全體股東最大利益牟取私利,導致公司、股東遭受重大損害,又未據實揭露,嚴重危害證券市場之穩定及投資人、公司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更二審認爲林男犯後飾詞卸責,態度不佳,致使公司受損程度、不法所得數額均巨,各依使公司爲不利益交易罪判刑3年及6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臺北101董事長林鴻明不利益交易罪8年3億500萬定讞啓動防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