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憲同》怎麼辦臺灣民政府?

更有甚者,該團體系根本性的不承認中華民國之國家地位、政府組織或政府職權之存在,因此,該團體的組織目的及其所從事的活動,應已構成人團法第2條所指「主張分裂國土」。由於我國已於80年代廢除《刑法》第100條的「『陰謀』內亂罪」,該團體也無達到刑法第100條第1項所指的着手實行或第2項所指的預備實施竊據國土或顛覆政府之程度,因此,內政部仍不能將其負責人逕依《刑法》的內亂罪移送檢方偵辦。

臺灣民政府一再對外宣稱:他們是依據國際公法上的《戰爭法》暨受到美國二戰時期「軍政府」的承認與授權;他們是以二戰戰勝國地位而在臺灣地區組織一個「脫離於中華民國主權與政府管轄的『臺灣人民政府』」云云;以上宣傳作爲是否也會構成《刑法》第二章第103條以下的外患罪?答案是:不能!

理由有二:一是美國在二戰時期暨在1951年與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以來,美國憲法上並無所謂美國軍政府之存在;臺灣民政府焉會有美國軍政府的承認或授權之可言?但是,刑法認爲:「『不能犯』無罪」;因此,本部分即無從構成外患罪。二是臺灣民政府的各種作爲與《刑法》第二章第103條到第113條外患罪的11種構成要件均不符合;因此,亦不成立外患罪。

臺灣民政府是違反人民團體法的非法組織,處理臺灣民政府則是非常明確的行政案件。因此,內政部應該立即採取的處理作爲有三:一是政策性宣示臺灣民政府是非法的政治性團體。二是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命令解散暨告知同法第61條第1項之刑責。三是飭命地方政府協同辦理解散之強制執行程序。

臺灣民政府所破壞的社會秩序,漸趨激烈,但是中央政府竟然坐視違法而束手無策。試問:馬政府時代從總統府國安會到行政院內政部,對於臺灣民政府曾有過任何具體處理作爲嗎?如今蔡政府依然消極不作爲,國人不禁要問:政府安在?

(作者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