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匿報財產挨罰400萬 法院廢棄原判發回更審
林益世匿報財產,被監察院處以罰鍰400萬,最高行發回更審。(本報資料照)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監察院認定在第7屆立法委員任期間,未據實申報本人、妻子彭愛佳財產,分別處罰鍰400萬元及50萬元。林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400萬元部分敗訴,林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監察院認爲,林益世任第7屆立法委員期間,2011年11月17日申報財產時,隱匿本人持有約6000萬元、彭愛佳持有約2415萬0322元財產,分別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1條、第12-3條裁處罰鍰400萬元及50萬元。
林益世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50萬罰鍰部分撤銷,但駁回400萬元罰鍰部分。50萬罰鍰部分監察院未提起上訴,撤罰確定,林益世則針對400萬元罰鍰部分提起上訴。
最高行認爲,林益世不實申報本人及配偶財產,屬於同1年度定期財產申報,屬同一申報行爲,監察院卻分第12-1條、第12-3條分兩部分裁罰,違反「一行爲不二罰」原則。
此外,細分林益世及彭愛佳的未申報財產狀態,6000萬元部分包括林母沈若蘭繳回特偵組的1200萬元及、被燒燬的美金95萬元,以及寄放在彭愛佳銀行保管箱的1900萬元、美金3萬9000元、人民幣21萬元,究竟哪些屬第12-1條「故意隱匿財產爲不實之申報」、哪些屬第12-1條「故意申報不實」,原審未依職權調查確認並說明理由,判決理由不備,故認原判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