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案一審宣判…收賄變圖利 宜檢研議是否上訴
宜蘭地檢署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將研議是否上訴。本報資料照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一審宣判,犯圖利、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特殊洗錢等罪,處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停止縣長職務。宜蘭地檢署原本起訴法條是收賄罪,法院則是判圖利罪,宜檢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將研議是否上訴。
宜蘭地檢署起訴林姿妙的法條是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罪輕本刑10年以上,宜檢也求處2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宜蘭地院認爲收賄部分證據不足,然而圖利事證明確,變更林所犯法條爲圖利罪,圖利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
宜蘭地檢署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將研議是否上訴。
法界人士認爲,宜檢必然上訴,除了林姿妙與其他被判有罪的公務員,唯一獲判無罪的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黃志良,應該也在檢方上訴範圍內;另外檢方上訴應該還是會爭取用收賄罪來辦林,畢竟收賄與圖利刑度差異甚大。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今一審宣判,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特殊洗錢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停止縣長職務。記者胡經周/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