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議長李全教涉賄選案 下午4點一審宣判
臺南市議長李全教被控涉及議長賄選案,檢察官依違反選罷法將李全教等8人起訴,經過一年的審理,臺南地方法院將在22日下午4點宣佈判決結果。
2014年九合一大選,南檢接獲多起情資,指稱李全教涉及議員、議長賄選,除南檢外,與李同選區落選的民進黨前市議員王峻潭也對他提出當選無效之訴;而臺南市長賴清德爲表達抗議,更拒絕進議會長達234天,引發藍、綠兩方的口水戰,甚至遭到監察院彈劾。
臺南地檢署在104年4月2日起訴李全教等8人,指他與無黨籍市議員郭秀珠搭配參選南市正副議長,卻涉嫌透過6名白手套,向7名無黨及民進黨籍議員遊說以每票30萬到1000萬元不等的代價期約賄選;儘管7人全都拒絕,但檢方仍認定李全教等人已有「行求支持」的行爲,已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9條,「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爲一定之競選活動」,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還規定,若縣市議長、鄉鎮代表會主席觸犯第100條賄選罪,應該停止其正、副議長或主席職務,其地方民意代表身分也應停止職權;若李全教、郭秀珠在議長賄選案遭判處有罪,李全教不僅會失去議長頭銜,他與郭秀珠的議員身分也會被停權,雖不能進議場開會,但仍能領薪水。
本案被告有議長李全教(56歲)、無黨籍市議員郭秀珠(56歲)、民進黨臺南市黨部評委蔡啓新(52歲)、前臺南縣議員楊明達(62歲)、吳春成(63歲)、議員谷暮‧哈就的前任總幹事羅進生(66歲)、前西港鄉長卓華民(58歲)、郭秀珠服務處執行長林聰彬(4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