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遭停職是政治操作? 內政部:法律明定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一審宣判,其中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特殊洗錢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圖/報系資料照

宜蘭縣長林姿妙昨被依圖利等罪重判12年6月,其中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成停職關鍵,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指出,內政部顯然是政治思考、政治操作。內政部今表示,依法必須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此爲法律所明定,無關政治操作,一切依法行政。

林姿妙因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內政部昨停止其縣長職務。

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涉嫌犯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無論罪名及法定刑刑度輕重,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因此,依法必須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此爲法律所明定,無關政治操作,一切依法行政。

內政部說明,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款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涉嫌犯內亂、外患、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一審判刑應予停止職務規定,爲考量其犯罪類型特殊性,與同條第2款的一般犯罪以刑度來認定有所不同,故爲配合政府肅貪政風、預防組織犯罪及建立廉能政府需要,「只要符合特定法律規定之犯罪類型,均應依法停止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