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報酬者可納準用範圍 職災保險法新增納保對象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4日審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會中達成共識,在政院版草案,除了原先匡列的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等,再新增準用範圍,例如外送平臺外送員、受刑人作業員等其他提供勞務事實且領有報酬者,則待勞動部公告詳細的準用範圍。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14日繼續審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行政院版草案明定,合法受僱勞工應以僱主爲投保單位,參與職業工會或漁會的無一定僱主或自營作業者,則以所屬團體爲投保單位;若屬於勞基法規定的技術生、見習生、學校建教合作的建教生,或家庭幫傭、看護工,準用職災保險投保規範;至於特別加保對象如工地工頭、臨時僱工等,得由僱主或受領勞務者辦理參與保險。
民進黨立委範雲提案應直接將看護工與幫傭納保,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也建議應新增提供勞務的專科以上實習生應納保,時代力量黨團要求平臺外送員、受刑人作業員也在納保範圍,至於民衆黨立委賴香伶則希望像是醫院志工這類工作者也應納入。
委員會審查後達成共識,將條文修改成,勞工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的僱主,應以僱主爲投保單位;條文新增「其他提供勞務事實且領有報酬者」,勞動部也會進一步公告準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