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訊「想結束樂意簽字」 夫離家神隱!悲情女忍3年斷婚成功
不滿僅留書信就離家出走長達3年,婦人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與男子阿國(均化名)1995年結婚,婚後育有2名女兒,不料,2020年2月3日,阿國在家中留下手寫書信給小萱,表明「想結束這段婚姻,我也樂意簽字」,便離家不知去向,迄今已經長達3年,小萱認爲這段婚已經有名無實,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阿國2020年離家就一直沒再連絡,直到2021年8月22日,才又收到一封阿國的手寫書信,阿國表達希望她在「(2021年)9月3日星期五早上10點」,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
小萱表示,阿國自2020年迄今,離家不知去向已經長達3年,除了曾在2021年8月22日要求她離婚外,早就已是音訊全無,顯然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離婚事由。
由於阿國離家長年未歸,明顯不想再與她維持婚姻關係,任何人立於相同地位,均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也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離婚事由。而阿國則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官考量,阿國在2020年2月3日留下的手寫信表明,「回想結婚成家至今20幾年來,一路的辛痠痛楚與不知N回的吵吵鬧鬧,始終無法把問題解決,真不知該如何形容。只能怪我懦弱不夠殘忍,纔會把大家的人生給耽擱 …」。
「妳要恨我、怨我,我都接受,反正我已不重要,若妳有更好的人生,想結束這段婚姻,我也樂意簽字,孩子都已長大,該盡的責任已完了,心無掛礙」。
法官審酌,雙方已長期未共同生活,且均無維繫婚姻意願,顯已無意願共同保持婚姻生活之圓滿與幸福,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就離婚事由觀之,可歸責於阿國。日前依法判決,小萱請求判決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