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男子花9990元拍下10部蘋果手機,商家稱標錯價了?法院判決:發貨
居住在柳州市的王先生花9990元,拍下了市場總價約10萬元的10部新款蘋果手機,卻遇到手機網店以“標錯價”爲由拒絕發貨。王先生催促商家發貨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前不久,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
好價拍下10部手機 商家卻稱標錯價了
王先生在某電商平臺上開設了一家服裝店。2023年9月21日,他使用服裝店的賬號登錄電商平臺,在楊女士開設的手機網店下單購買了10部“蘋果 iPhone15 Pro Max原色鈦金屬1TB手機”,訂單中標示的手機單價爲每部999元,且標示“預售,10月6日20時55分前發貨”。王先生下單成功,並支付貨款總額9990元。
2023年9月22日,楊女士向王先生髮送信息:“您拍下訂單,此鏈接爲預售鏈接,後續需補差價。”10月30日,王先生向楊女士發送信息要求“發貨”。楊女士回覆:“您拍的爲預售訂單,現在價格是1.29萬元,如果您需要的話,麻煩您支付尾款,這邊給您安排發貨。不需要的話,您可以選擇‘僅退款’。”12月11日,楊女士向王先生髮信息:“市場價是1.29萬元,店長改錯價了,屬於重大誤解!抱歉,麻煩退款,這邊補償您個小紅包!”王先生問:“補差多少紅包啊?”楊女士回覆:“100元。”
王先生沒有操作退款,而是以所開設服裝店的名義訴至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楊女士交付10部“蘋果 iPhone15 Pro Max原色鈦金屬1TB手機”。
買家維權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商家發貨
訴訟中,楊女士辯稱,店鋪在設置涉案手機價格時出錯,10部手機的售價與實際價格相差10倍以上,店內並不是在促銷或是舉辦購物節活動,不存在如此低價銷售的理由。
柳南區法院審理後認爲,楊女士通過網絡平臺在其經營的手機店鋪發佈涉案手機商品信息,包含商品名稱、顏色等,內容具體確定,符合《民法典》規定的要約構成要件。王先生下單購買10部該手機,提交訂單成功,雙方的買賣合同關係自王先生提交訂單成功時成立生效。
法院還認爲,產生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案涉合同應屬法律規定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楊女士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但是楊女士已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並未依法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歸於消滅。因此,該買賣合同有效,楊女士拒絕發貨的理由不成立。
於是,柳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楊女士向王先生的服裝店交付10部涉案手機。
商家主張撤銷合同 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楊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楊女士稱,9990元明顯遠遠低於本案中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市場價格,也遠低於一般消費者對該標的物價格的心理預期。而且在王先生下單後的較短時間內,她通過客服向對方說明商品鏈接爲預售訂單,需要根據實際價值補差價。楊女士認爲,買賣雙方對案涉手機的買賣價格並沒有達成合意,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未成立。即便合同成立,此單交易也屬於顯失公平,案涉電商平臺訂單合同應予撤銷。
二審法院審理認爲,從楊女士發佈的手機商品信息頁面看,包含商品名稱、顏色、存儲容量、價款、數量及其他商品詳情,明確寫明每部單價爲999元,實付價爲999元,沒有任何關於定金或預付款、首付款字樣的標識,沒有標明如楊女士主張的商品價格爲9999元或1.29萬元及需補差價的說明。王先生通過商品鏈接提交訂單購買手機,滿足法律規定關於要約與承諾的構成要件,一審法院據此認定信息網絡買賣合同於2023年9月21日成立,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結合雙方提交的網絡平臺聊天記錄,楊女士通過客服向王先生說明因操作標錯商品價格屬於重大誤解,二審中又稱合同應屬於顯失公平情形,說法自相矛盾。楊女士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她在發出要約與王先生訂立合同時,存在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她關於合同構成顯失公平的主張缺乏依據。
最終,柳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