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輕微酒駕除罪 近距挪車不起訴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兩高兩部」18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對輕微酒駕除罪。圖爲昆明交警對一名涉嫌酒駕司機進行酒測。(中新社)
大陸2011年將醉駕立法入刑,面對近年實際執行,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兩高兩部」18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從12月28日施行,其中對醉駕情節輕微,可不起訴、定罪免刑,或按交通法規給予行政處罰,例如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mg/100ml;基於急救傷病人員的緊急駕駛行爲且不構成緊急避險,又或社區內短距離停車挪車等。
據央視報導,該《意見》考慮到包含醉駕的動機和目的、醉酒程度、車輛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與速度距離、後果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達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罰當其罪」,強調打擊懲罰不能放鬆,但「一罰了之」也不是最佳方案。
此次新發布《意見》內容共30條,分爲總體要求、立案與偵查、刑事追究、快速辦理、綜合治理與附則等6部分,系統完善2013年發佈意見。例如《意見》在2013年規定的8項從重處理情形基礎上,又調整、增加了醉駕校車、「毒駕」、「藥駕」等7項從重處理情形。也規定因酒駕、醉駕曾受過處罰等15種從重情節,並規定一般不適用緩刑的10種情形。
至於何謂「情節顯著輕微」,包括: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mg/100ml的;出於急救傷病人員情況下駕駛;在社區、停車場挪車;在停車場交付車輛的短距離駕駛等。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可不作爲犯罪處理。
此外,該《意見》也細化醉駕案件證據收集、審查採信規則,對於血液樣本提取、封裝等環節的程序性瑕疵,提出補正完善和是否採信的規則,確保毋枉毋縱,對不追究刑事責任的醉駕行爲人,應依法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