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陳皓揚如果對我家的貓動手,我會怎麼做?
▲我們與動物是夥伴關係,不是單純的主從而已。(圖/翻攝自呂秋遠臉書)
文/呂秋遠
如果陳皓揚真有如此說,就是關於他的犯案動機是因爲報復動物保護人士對他窮追猛打,讓他壓力很大,所以再次犯案。那麼,我承認,是我們起的頭,確實王老師帶領大家,在大橘子案上,是窮追猛打沒錯。
大橘子是溫州街的流浪貓,個性溫馴親人,就跟斑斑一樣。王老師經常的去餵養他,跟他的感情非常好。去年年底,陳皓揚殺了他,在承認犯案以後,檢察官一開始以告訴人身份傳喚老師,後來因爲王老師只是定期餵養,不能算是大橘子的所有人,所以王老師最後變成告發人,而不是告訴人。
所謂告發人,就是發現這件事情的人,原則上在刑事訴訟法上,告發人的地位幾乎不存在,因爲跟本案無關,被定位爲「就是個路見不平的人」而已。只有告訴人,也就是飼主,纔有訴訟法上的地位。其實在法律上,檢察官這樣認定也就是最後,檢察官以「聲請簡易判決」的方式處理,王老師無權過問。因爲她是告發人,與本案無關。
什麼叫做「聲請簡易判決」?就是檢察官認爲,被告已經認罪,沒有前科、犯罪事實明確,請法院不要開庭,直接判決。因爲程序簡便,所以只能判六個月以下,原則上都可以易科罰金。在過程中,檢察官不斷的跟王老師勸說,要她放下,不要毀了這個人的前途。後來索性用「聲請簡易判決」處理這個社會矚目案件。
如果王老師是告訴人,她可以用被害人的身分,認爲本案不適合簡易判決,聲請法院開庭。但是變成告發人以後,王老師就被排除在外,只能眼睜睜的看着簡易判決出現,陳先生易科罰金了事。
後來,我跟王老師建議,可以向法院陳情,希望法官可以考慮陳皓揚一直主張「大橘子主動抓他,他是自衛」,跟他認罪的主張衝突,因此有開庭審理的必要性,希望法官可以開庭審理。只有開庭審理,陳皓揚纔有可能被判六個月以上。如果不開庭,幾乎就是確定可以易科罰金了。
不過,決定開庭這件事,只有法官、陳皓揚與檢察官可以做得到。
陳皓揚聲請開庭?不可能。他幹嘛自找麻煩?檢察官聲請開庭?那豈不是自打嘴巴?想了想,只有法官可以幫忙。所以我請王老師跟一些朋友,寫信跟法官陳情,說明本案的特殊性,希望法官可以仔細瞭解陳皓揚究竟有無悔意,還有犯案動機是什麼,不能讓大橘子白白死去。
後來,法官終於決定開庭。坦白說,這是王老師等人的努力,如果沒有他們,陳皓揚的案件早就宣判,而且應該已經易科罰金確定。是的,陳皓揚沒料到,臺灣有一羣人,會爲了他泄憤用的貓生命,這麼努力的付出。這是他沒料到的地方。
剛剛一個朋友跟我說,陳皓揚是因爲憤恨動保人士對他窮追不捨,所以纔會焦慮犯案報復,其實我不知道是真是假。但是,我必須要說,去除掉某些偏激人士(任何團體與職業都會有的偏激人士),主張保護動物的人都是善良的,他們或許作法不見得都相同,但是用心都只是希望人與動物可以和平共存,我們照顧動物,動物療愈我們,我們與動物是夥伴關係,不是單純的主從而已。所以,當有人無端想要傷害我們的夥伴,我們不把死去的夥伴冤屈說清楚,如何可以告訴其他夥伴,我們會愛他們一生一世?
至於你問我,陳皓揚如果對我家的貓動手,我會怎麼做?嗯,我會哭,就是哭而已,因爲我不想煽情的去動私刑報復,但是對於現行的法律規定,又有很深的無力感,所以我只能哭而已。
●作者呂秋遠,碩博士畢,原文刊載於作者臉書,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