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跑人妻外遇生子 悲情男忍功了得!19年過去終於放手
落跑人妻外遇生子,悲情男忍功了得,19年過去終於放手,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女子小萱(均化名)在1997年結婚,不料,婚後8年小萱無故離家出走迄今,阿國後來才知道,小萱是有了外遇,竟然還生了個兒子。阿國隱忍了19年,不滿小萱惡意遺棄,導致雙方徒有婚姻之名,卻無婚姻之實,婚姻確有重大破綻,憤而依法請求准予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主張。法官認,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婚姻系夫妻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爲目的,此共同生活體,須夫妻共同經營生活,倘雙方誠摰互信之感情基礎已經不復存在,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顯然難期修復,雙方共同生活的婚姻目的已經不能達成,應可認系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法官考量,阿國主張小萱離家並與第三人外遇生子等情事,因爲小萱並未到庭爭執,有也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供法官審酌,可見小萱確有侵害阿國配偶權之情事存在,阿國的主張應信爲真實。
法官審酌,阿國與小萱婚姻之情感、互信基礎,既然因爲小萱所爲存有嚴重破綻,如仍強求維持婚姻關係,無法改善現況,確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可歸責於小萱。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判決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