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莎3煞案主嫌被重判9年 法官怒了:目無法紀、暴行兇殘

臺中市瑪莎拉蒂3惡煞將宋姓男大生痛毆成傷案,臺中地院3月1日宣判,並由發言人李進清說明。(陳淑芬攝)

中市前年底發生備受矚目的瑪莎拉蒂3惡煞案,張敦量、李韋霖及陳勁豪因行車糾紛,將宋姓男大生痛毆成傷,臺中地院今天宣判。法官認定,張等3人威逼恐嚇被害車輛4人下車,張反覆毆打宋、並起殺意多次猛踹頭,目無法紀、暴行兇殘,惡性猶深;李、陳更架起宋,讓張毆打致重傷,各依殺人未遂、傷害致重傷害及強制等罪各判張9年;李及陳均4年8月,可上訴。

瑪莎拉蒂3惡煞案,開名車的張等3人因行車糾紛而將宋男痛打傷送醫,經披露後在網路發酵,引發社會矚目,臺中地院合議庭審判長劉柏駿今天上午10時宣判,張敦量等3人、宋男及家屬均未到場聽判。

合議庭認爲張等僅因車輛受損,公然施暴威嚇被害人等4人,張對被害人掌摑、腳踹,人已受傷倒地,還由李、陳兩人架起繼續毆擊,還起殺意多次大力踹擊頭部要害,李、陳架起已倒地的被害人,讓張毆擊被害人致重傷,雖送醫急救始免於難,但傷勢沉重致四肢功能嚴重受損等重傷害,3人目無法紀、暴行兇殘,犯後仍圖卸刑責,未能與被害人和解。

合議庭以張犯殺人未遂罪判8年,強制罪2罪各判1年、10月,應執行9年;李犯傷害致重傷害罪判4年,強制罪2罪各判7月、8月,應執行4年8月;陳犯傷害致重傷害罪判4年,強制罪2罪各判7月及8月,應執行4年8月。

全案檢方起訴張等3人,在2021年11月7日凌晨共乘瑪莎拉蒂名車,行經中市臺灣大道與河南路路口,與宋姓男大生駕駛的自小客車擦撞。張持鋁棒與李、陳等3人恫嚇宋車內4人「你們打電話試試看」,並嚇逼下車。張勒住宋頸部拉去察看車損,又帶到人行道拉扯頭髮、搧巴掌,並推倒在地。

張以腳持續猛力踹踢倒地的宋頭部撞地,導致多處挫擦傷、流血、瘀青,頭骨破裂硬膜上出血、氣腦及顱骨底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經緊急開顱等手術治療,才免於死。

臺中地院審理時,張坦承傷害及強制犯行,但否認有殺人意圖;李坦承強制罪,否認打人;陳則全盤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