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批「爲起訴曲解錄音檔」 北檢千字新聞稿反擊
臺北地方法院針對「三中案」首度開庭,前總統馬英九批檢察官,因應當時政治、經濟環境時空背景而合法處分黨產,卻遭檢方斷章取義,擷取錄音檔片段曲解原意,只爲了就是要將他起訴。對於馬英九的重砲抨擊,臺北地檢署也發出一份千字新聞稿回擊。
以下新聞稿全文:
針對今日(31日)媒體報導,有謂被告馬前總統就本署起訴三中等案,質疑「錄音譯文斷章取義」、「檢察官違反辦案客觀義務」云云,本署澄清如次:
一、依廣播電視法(下稱廣電法)之規定,國民黨及黨營事業並無退出媒體經營之急迫性
(一)廣電法規定未於期限前退出媒體經營,僅處以罰鍰
依廣播電視法第44條第2項之規定,政黨如未於94年12月26日前退出媒體經營者,處廣播、電視事業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是縱國民黨及黨營事業違反廣電法,未於上開期限前退出中視公司、中廣公司,亦無可能使中視公司、中廣公司遭受停播、吊銷執照或廢止許可等重大處分。
針對政府公股如何退出臺視公司、華視公司等電視事業之「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系在廣電法所定94年12月26日退出期限後之95年1月18日始公佈實施,中視公司與臺視、華視公司同屬全國性之無線電視臺業者,自不致因國民黨及黨營事業未於期限前退出中視公司經營,使中視公司遭到廢照。
(三)被告之前亦指出國民黨可不退出媒體
被告馬○九於94年12月28日國民黨第17屆中常會第16次會議亦明確表示:「儘管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甚至於在我們完成之前呢,也有人說其實民進黨政府所掌控的媒體並沒有退出,所以我們沒退出也沒關係…」,顯見被告馬○九確實亦認國民黨及黨營事業並無依廣播電視法之規定退出媒體經營之急迫性。
(四)被告行爲使中投等公司蒙受重大損害
縱被告馬○九認「基於對社會的政治承諾、法律的強制規定,以及國民黨對經費的迫切需求」,須依廣電法所定時限處分三中,亦應本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爲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及單一股東國民黨與其全體黨員謀取最大利益,自無以明顯逸脫一般以營利爲目的之公司於正常交易狀態下被期待應有或被容許之作爲,而以欠缺正當性、合理性之條件進行非常規交易,致中投公司、光華公司遭受重大損害之理。
(五)被告違法相關事證已詳載於本署起訴書,被告略而不提,令人遺憾
其餘有關被告馬○九實系藉國民黨將依廣播電視法規定之時限退出媒體經營爲由,掩飾實質包裹處分具不當取得爭議之黨產等事實及理由,本署已詳載於起訴書第22頁至第25頁、第544頁至第552頁,被告略而不提,令人遺憾。
二、本署檢察官偵辦三中案均秉持客觀公正立場,亦期待與本案相關之「全部」錄音檔與譯文能依法公開,以供外界檢驗
(一)本署偵辦被告馬○九相關案件,均系秉持法律公平辦理,且本署前於107年7月13日、18日均已發佈新聞稿表示:「期待被告馬○九確實向法庭聲請公開勘驗本案『全部』錄音光碟,以受公評。」
(二)然被告馬○九今日仍空言泛指檢察官「故意截取當時錄音的片段內容」、「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關於檢察官辦案客觀義務的規定」云云,卻始終未具體指明究竟檢察官有何斷章取義之處。本署呼籲被告馬○九應迴歸「證據」,澄清事實,勿混淆視聽,斵傷司法威信。
三、被告使「不法暴利盡入他人私囊」涉犯非常規交易等罪,事證明確
本署於107年7月13日、18日發佈之新聞稿,均已澄清本署起訴三中等案,被告馬○九涉犯之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普通背信等犯罪,均不以被告受有財物利益爲構成要件。被告所爲財產性犯罪之違法犯罪所得,即令未據爲己有,然使他人因而獲得「不法暴利」,仍應成罪。故被告馬○九主張「沒拿一毛錢」云云,惟其使「不法暴利盡入他人私囊」,當然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