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帳戶給詐團讓受害者損失288萬 女子一審無罪遭逆轉還要賠錢

高雄邱姓女子把自己的帳戶賣給詐騙集團,害蔣姓民衆被冒充檢警人員詐騙288萬元,堅稱自己不知情。一審法官採信她的說詞、判她無罪,但該案上訴至二審,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爲,邱女不需付出任何勞務或招攬業務就有大筆資金入戶,不可能不知內情,依洗錢防制法逆轉改判她4月,罰金2萬元,蔣男損失的288萬元也要她負責賠償,可上訴。(示意圖/達志影像)

高雄邱姓女子把自己的帳戶賣給詐騙集團,害蔣姓民衆被冒充檢警人員詐騙288萬元,堅稱自己不知情。一審法官採信她的說詞、判她無罪,但該案上訴至二審,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爲,邱女不需付出任何勞務或招攬業務就有大筆資金入戶,不可能不知內情,依洗錢防制法逆轉改判她4月,罰金2萬元,蔣男損失的288萬元也要她負責賠償,可上訴。

邱女在2021年8月12日將其網路銀行帳號和密碼等資料透過LINE通訊軟體交給自稱「夏星」的詐騙集團成員。該集團成員冒充檢警辦案人員,向蔣男僞稱因冒領補助款涉及洗錢案,需要自清等語,導致蔣男被騙走288萬元。

警方接獲報案後發現邱女涉案,並依違反洗錢防制法將其移送橋頭地檢署偵查起訴。一審法官認爲,邱女是求職被騙帳戶,判她無罪,並駁回蔣附帶的民事賠償288萬元部分,檢方不服上訴。

高雄高分院調查發現,邱女並未進行任何交易虛擬貨幣或從事類似性質的工作,僅透過LINE與陌生人進行簡短對話,未經面談、徵信或錄取等程序就獲得高額報酬工作,甚至不需付出任何勞務或開始招攬任何業務,就有大筆資金匯入帳戶,這已違反常情。

法官最後逆轉改判邱女有罪,判4月、罰金2萬元,蔣男被騙的288萬元也要她賠償負責,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