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一鎮政府強拆飯店房屋,被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以下爲正文

案例二

某食府訴某鎮政府強制拆除房屋

及行政賠償案

案例要旨

行政機關征收過程中實施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爲時,承租人在被徵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獨立在其承租房屋開展經營活動的,強制拆除房屋行爲就有可能對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承租人屋內物品或其正當行使的經營權造成不同於其他人的特別損害或不利影響,據此,承租人與徵收、強拆行爲具有利害關係。若徵收、強拆行爲侵犯了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有權請求徵收、強拆實施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案例簡介

原告:某食府

被告:某鎮政府

某食府租用黃某的房屋用於經營飯店,辦理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合法經營所需的許可手續。後因油城十路建設需要,黃某的房屋屬於徵收範圍。徵收部門僅與屋主協商、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並向屋主支付補償費用,未另行與承租人某食府簽訂補償協議或者作出補償決定。在強拆房屋前,政府僅對屋主黃某作出並送達《限期拆除房屋及建築物的通知》,並未通知承租人某食府限期搬遷。某鎮政府隨後對案涉房屋進行了拆除。某食府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某鎮政府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爲違法並判令某鎮政府賠償財產損失。

茂南法院一審判決:一、確認某鎮政府於2022年6月20日、2022年6月21日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爲違法;二、駁回某食府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某食府提起上訴。

茂名中院二審認爲,承租人某食府對涉案房屋享有不可忽略的獨立於房屋所有權人的添附及停產停業損失等重大補償利益。某鎮政府在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中既未區分獨立於承租人的補償利益,也未另行與承租人簽訂補償協議或者作出補償決定,明顯侵犯了某食府的補償利益,應對該部分損失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同時,某鎮政府強拆前僅對房屋所有權人送達《限期拆除房屋及建築物的通知》,並未通知承租人某食府限期搬遷,並且在實施強制拆除涉案房屋時,未採取公證、見證等方式對被拆除建築物內的物品進行清點造冊,未製作物品清單交由某食府經營者簽字確認,也未製作現場筆錄,未能舉證證明其實施拆除及搬運的行爲未造成某食府的室內物品損壞,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二審判決維持原審判決確認強拆行爲違法的判項,撤銷駁回賠償請求的判項,將賠償部分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典型意義

該案例對開展房屋徵收補償工作中如何正確確定補償對象、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補償利益如何區分、如何依法開展徵收拆遷工作具有指導意義。隨着鄉村振興戰略的提出,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重點項目、重大工程不斷上馬,因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引發的糾紛也逐年增多。在房屋徵收補償案件中,一般而言,只有房屋所有權人才與徵收補償行爲有利害關係,可以針對房屋徵收補償行爲提起行政訴訟;房屋承租人通常與房屋徵收補償行爲不具有利害關係,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合同約定來解決因房屋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但是,若承租人在被徵收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獨立在其承租房屋開展經營活動,則可依法具有對被徵收房屋上的添附及合法經營權的獨立補償利益。徵收機關在開展房屋徵收補償工作時,應當根據“誰有損失補償給誰”的原則,確定正確的補償對象,並將補償落實到位,切實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來源:茂名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