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再度退出「巴黎協定」 臺灣的法律挑戰與永續發展對策
▲美國總統川普於2025年簽署行政命令,正式帶領美國再次退出巴黎氣候協定。(圖/路透)
●陳擷安/科技集團法務
美國總統川普於2025年簽署行政命令,正式帶領美國再次退出巴黎氣候協定,此舉在全球氣候治理的制度中投下震撼彈。雖然巴黎協定本身並未對非締約方設下強制性義務,但其具里程碑意義的規範效應已滲透至全球經貿、環保與能源領域。
對臺灣而言,美國退出協定的法律影響,將透過國際規範變遷、貿易法規及國內法制發展,對臺灣形成挑戰,同時也帶來推動法制改革的契機。
一、國際法層面的影響 規範效應的動搖
巴黎協定作爲一項多邊環保條約,其法律地位雖不具強制性,但其創建的減碳目標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已成爲國際法的重要參考基準。美國的退出削弱了協定的國際政治支持,可能使其他締約方的履約動力降低,進而影響全球碳排放治理的法規效力。
對臺灣而言,美國退出後的法律效應主要表現在國際規範的執行力下降上。由於臺灣非巴黎協定締約方,其減碳行動多基於國際規範的間接壓力,如貿易伙伴國要求供應鏈減碳或國際環保組織的評估。當美國退出協定後,部分國家可能採取更爲鬆散的履約標準,這將使臺灣在對外貿易中面臨更大的不確定性。
二、貿易法層面的挑戰 碳關稅與綠色貿易壁壘
美國退出巴黎協定後,歐盟、中國等主要經濟體可能加速推動減碳相關的貿易規範。例如,歐盟即將全面實施的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將對進口產品施加碳排放稅,以防止「碳泄漏」行爲。此類機制勢必影響臺灣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尤其是高碳排放的鋼鐵、化工與能源密集型產業。
在此情境下,臺灣面對以下法律挑戰,臺灣雖已制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並開始建立碳交易市場,但目前法規與機制尚未全面成熟,難以支撐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碳足跡合規需求。爲此,臺灣需要加速推動碳定價機制的建構,包括完善碳交易市場運作規則,制定碳排放報告標準,並確保企業在國內外的碳排放資訊能達到國際認可的透明度,否則將面臨貿易競爭力下降的風險。
此外,臺灣需強化法律整合與國際協議接軌,確保在多邊或雙邊貿易協定中的環保條款合規。同時,美國退出巴黎協定可能導致部分國家採取更嚴格的貿易壁壘,進一步增加臺灣的法律挑戰。臺灣需透過修訂現有法規,與主要貿易伙伴簽署合作協議,以提升法律體系的相容性,避免被國際規範孤立。
同時,爲防範貿易爭端對經濟的潛在影響,臺灣應積極參與國際貿易法制度的相關活動,例如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爭端解決機制,確保出口產品能在公平的法律環境中競爭。透過這些措施,臺灣可在國際碳治理的分歧中,鞏固自身利益並確保經濟穩定發展。
▼美國退出巴黎協定後,歐盟、中國等主要經濟體可能加速推動減碳相關的貿易規範。(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三、國內法制挑戰 推動氣候法制化
美國退出巴黎協定減弱了國際間對臺灣氣候行動的外在壓力,但也迫使臺灣需要以更自主的方式推動氣候相關法制建設,以確保在全球市場的競爭力。首先,臺灣必須全面推進碳排放管理的法制化。這包括加速建立碳交易市場,修訂《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或制定專法,明確規範碳定價機制與企業碳排放責任。
企業必須依法提供透明且可驗證的碳排放報告,這不僅是因應國際規範的要求,更是爲了確保臺灣產品在全球市場中能符合日益嚴格的環保標準。同時,爲了提高企業參與意願,政府還需提供相關誘因,協助企業適應新的法規環境。
此外,臺灣應強化企業的環保合規義務,並推動能源轉型與地方治理的法制化。具體而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ESG)報告,並對未達標企業設定法律責任,有助於提升企業在國際市場的可信度。
同時,能源轉型的推動應跳脫政策補助的依賴,制定專門法案以保障再生能源發展,包括規範基礎設施建設和推進公共部門的能源改革。地方政府作爲環保政策執行的前線,應透過修訂地方自治相關法規,賦予更多治理權限,如設置地區性碳交易機制或制定地方減碳計劃。
上述改革方向將協助臺灣在全球氣候治理分歧的情況下,鞏固其綠色轉型的基礎,提升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優勢。
美國退出巴黎協定的舉動不僅改變全球氣候治理的格局,也對臺灣的法律體系提出新挑戰。作爲一個在國際法中地位特殊的經濟體,臺灣需要在多邊規範鬆動的情況下,主動推動國內法制改革,鞏固其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力。
面對未來,臺灣應將法律視爲應對氣候變遷的核心工具,化挑戰爲推動綠色轉型的契機,成爲全球減碳行動的積極參與者與先行者。
▼美國退出巴黎協定的舉動不僅改變全球氣候治理的格局,也對臺灣的法律體系提出新挑戰。(圖/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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