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少女賣淫被逮 緩刑期間又犯案 法官要關他1年8月
緩刑期間再犯案,媒介少女性交易,法官判刑1年8月定讞須入獄 (示意圖,達志影像)
李姓男子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1年7月,緩刑3年確定,緩刑期間到2026年4月9日,但他緩刑期間又因媒介少女被逮,最高法院審酌他緩刑期間再犯案不給緩刑宣告,依圖營利而容留使少年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判囚1年8月,罰金3萬元定讞。
李男在2022年3月初,承租臺中市一處套房給一名少女住宿,並供作他經營之應召站容留少女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行爲之地點,他媒介不特定男客,並約定全套性交易價金爲3000元或5500元,他抽取費用媒介少女性交易。
李男將少女照片在交友軟體上招攬不特定男客與少女爲性交易,接單後,由少女向男客收取性交易價金,少女再將價金交李男抽成,警方獲悉後在2022年7月20日持搜索票搜索及拘提李男到案。
一審及二審斥責李男意圖營利而容留、媒介使少女爲性交易,影響少女身心發展之健全,亦妨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爲應予非難,判刑1年8月,他上訴求緩刑,最高法院認定他前案緩刑期間再犯案,不符合宣告緩刑要件,駁回上訴,李判囚1年8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