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票5百或1千元買票 民雄鄉代會前主席二審改判3年8月
嘉義縣民雄鄉民代表會前主席周榮茂前年底拚連任鄉代落選,又涉以每票500元或1000元,拜託樁腳協助買票,一審認他犯選罷法中交付賄賂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周榮茂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今上午宣判,周改判3年8月外,蔣女則改判2年2月,其餘上訴駁回。
一審指出,65歲周榮茂前年參選民雄鄉代表,投票前,與蔣姓女子先拜託樁腳陳女協助買票,後來聯繫蔡姓男子協助通知陳女到他競選服務處,周再次請託陳女買票,並由蔣女將3萬元交給陳女,以每票500元尋求選民投票支持。
蔣女前年10月下旬,將2萬1000元交給樁腳王婦,其中5000元要求王婦及家人共5票投給周榮茂,其餘款項請託王婦向其他選民買票,王婦以每票1000元或500元買票,請託選民及家人投票給周榮茂。
周榮茂與樁腳等涉及賄選,前年投票前,嘉義地檢署指揮警調查獲,前年底依投票交付賄賂罪嫌起訴,審理時,周否認犯行,蔣女雖坦承全部犯行,但否認有和周榮茂一起買票。樁腳陳女坦承犯行,法院審理後綜合卷證資料,認定陳女證述內容可信,事證明確,依法量處其刑。
一審認周、蔣女、蔡3人犯選罷法中交付賄賂罪,分別處4年、2年6月、6月,均褫奪公權5年。此外,陳女犯交付賄賂罪處1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又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4月、褫奪公權2年,均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王婦犯交付賄賂罪處1年8月、褫奪公權4年,又犯收受賄賂罪處4月、褫奪公權2年,均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6萬元。
嘉義縣民雄鄉民代表會前主席周榮茂前年底涉以每票500元或1000元,拜託樁腳協助買票,一審認他犯交付賄賂罪判刑4年,上訴二審,今改判3年8月。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