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7990元洗衣機運回家!前金防部少將重判12年 二審改判6年8月
前金防部少將林帝志依侵佔公有財物,二審改判6年8月。(中時資料庫)
前陸軍金防部參謀長林帝志少將(已改名),在107年間將公發洗衣機寄回臺灣家中使用,事後遭調查局發現偵辦後,又私下找駕駛兵購買同型洗衣機魚目混珠,還將原本侵佔的洗衣機運回金門友人家中,串通友人僞造暫時借予使用切結書,遭調查局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移送,金門地方法院一審重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林帝志上訴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改判有期徒刑6年8月,褫奪公權3年。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原判決認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輕其刑仍判有期徒刑12年,難認已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量刑過重,依現役軍人犯侵佔公用暨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6年8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林帝志(已改名)擔任金門部少將參謀長期間,獲知金防部後勤處將爲官兵採購洗衣機,主動提議爲副參謀長添購洗衣機,後勤處事後購買10臺,每臺價格7990元。
林指示將其中1臺搬到副參謀長辦公室,但副參謀長表示暫無更換洗衣機意願,林立刻指示駕駛兵將洗衣機暫放參謀長辦公室庫房內。事後於107年1月4日,指示不知情2名駕駛兵,託運寄送到臺南住處。
半年後事情爆發,事後林帝志爲遮掩犯行,自費花8000元給2名駕駛兵去購買一兩同型號洗衣機運回營區並交代別被部隊的人發現。林又將運回臺灣的洗衣機運回金門,並在新聞報出其遭移送司法偵辦之前後,將原本的洗衣機運到不知情友人住處。還要友人寫下「洗衣機存放證明書」,證明洗衣機爲「1年多前」交予陳姓友人使用試圖掩飾罪行。經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前往陳姓友人工務所查扣洗衣機後,整件事才爆發。
法官審理後認定,林帝志身爲金防部少將參謀長,本應忠於國家與軍職,爲監督、照顧金防部所屬部隊而奉獻,竟趁此重要職務之便並圖私人不法利益,將所管領洗衣機委請其駕駛兵,利用參謀長配車,載運配送至臺南家中。在金門與臺灣跨海相隔下,做此明顯公私不分、將職務所管領公用財物侵吞入己之行爲。
法官痛批,以他參謀長地位之尊崇,還侵佔7990元之公用洗衣機,並於犯後爲掩飾犯行,而故意購買相同型號洗衣機魚目混珠,更於案件爆發後,請託陳姓友人協助圓謊,到審理終結前均不認罪,依照貪污治罪條例,重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
但上訴後,二審合議庭認爲,一審減輕其刑仍判有期徒刑12年,難認已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量刑過重,依現役軍人犯侵佔公用暨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6年8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