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涉貪判刑8年 臺南前經發局長上訴二審大翻供

臺南市政府前經發局長陳凱凌一審被處刑8年後提上訴。臺南高分院22日開準備庭時,陳凱凌推翻原審全部認罪的態度,僅承認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其餘的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全都否認犯罪,並請求法官保釋。(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政府前經發局長陳凱凌被控向廠商收賄、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並以購買豪宅的名義超貸,一審處刑8年後,他與檢方均提出上訴。臺南高分院22日開準備庭時,陳凱凌推翻原審全部認罪的態度,僅承認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其餘的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全都否認犯罪,並請求法官保釋。法官蔡川富諭知再議。

庭訊中,陳凱凌多次委請律師代他發言,在提及家務事時,他更眼眶泛淚、低頭不語。據瞭解,陳凱凌從去年底裁押至今已將近1年,移審後他再次具狀申請具保。他的律師表示,原審認定他有逃亡之虞,但他的父母及子女都在臺灣,不太可能逃亡,加上妻子也已對他提出離婚訴訟,希望法官能讓他具保或定期報到,得以返家處理家庭糾紛。但檢方仍反對,並認爲陳涉犯貪污重罪且有逃亡之虞,仍有羈押必要,但也尊重合議庭的決議。

臺南地方法院認定陳凱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刑4年6月,褫奪公權5年;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處刑2年6月,褫奪公權3年;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刑2年,褫奪公權2年;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刑1年2月;又犯一般洗錢罪處刑10月併科罰金10萬元,應合併執行8年,褫奪公權5年,除已繳交的犯罪所得180萬元外,未扣案犯罪所得441萬多元均沒收。

不過,陳凱凌上訴二審後,卻推翻在一審全部認罪的態度,僅承認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否認財產來源不明、洗錢等罪;他的律師也提出陳任職局長期間臺銀薪資帳戶及妻子帳戶轉帳資料佐證,並針對豪宅超貸部分,要求傳喚彰化銀行鑑估、審查人員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