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週6天派出報到太累人 何壽川有意見
永豐集團創辦人何壽川因挪用旗下公司資金及貸款,遭臺北地方法院依加重特別背信罪判刑8年6月,目前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何壽川每週須到派出所報到6天,他聲請解除報到限制,高院開庭並訊問他改爲3天有無意見,他的律師贊成但檢方反對,庭末法官諭知候辦。
檢方指控,何壽川與李俊傑共同投資1788大樓,明知Giant Crystal只是李俊傑的境外紙上公司,仍指示永豐金海外子公司GC、永豐銀海外子公司SPC非法放貸6000萬美元;何壽川更事先與李俊傑密謀,將融資款兩成即1200萬美元、約新臺幣3億元充作1788大樓的個人投資款。
檢方調查,何另指示永豐餘投控、元太科技,以預付上海辦公室租金爲由,各挪用850萬美元給李,再以購買Giant Crystal可交換公司債爲名掩人耳目;何還指示GC非法放貸給三寶集團旗下無實質營運的J&R公司1億7700萬美元。
北院將何壽川判刑8年6月,上訴後,高院審理中但要求何須一週向派出所報到6天,他委由律師主張不會逃避審判程序,且他的身體狀況必須定期到醫院治療,不可能會逃亡,每週六天定期報到已影響就醫、工作權,實際上是對他的懲罰。
但檢方認爲,何壽川涉犯重罪且他並非每天就診,派出所也距離住家不遠,報到也只需短暫時間,不足以影響他就醫,爲確保日後審判得以順利進行,認爲何壽川仍有報到必要
法官問到派出所報到次數、時段如果更改,一週報到三次有何意見?何的指出,請法院准許每週一、三、五報到,檢方主張何如果有要到外縣市開會等工作事項,可聲請免予單次報到,建請法院不准許他更改目前到派出所的報到狀況。法官諭知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