麪包師涉性侵殺害女大生 判20年定讞!再審遭裁定撤銷

呂金鎧(右二)被控性侵殺人未遂,聲請再審後,獲高院裁準。(中時資料照,林偉信攝)

1993年男子呂金鎧被控性侵殺害女大學生,他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強制性交罪)、10年(殺人未遂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定讞,他聲請再審,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開始再審,檢方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將再審裁定撤銷。

最高法院認爲,共犯陳錫卿指證呂男當時負責按壓被害人讓陳男性侵,所以被害人陰道內精子細胞之DNA只有共同被告陳錫卿,符合卷證資料內容,且呂雖未直接性侵也恐構成共同正犯,因有須再調查事由,撤銷開始再審裁定,由高院更爲裁定。

本案發生於1993年間,範姓女大學生應徵家教,前往當時臺北縣中和市公寓面談後喪命;檢警追查,認爲住戶呂金鎧與借住的友人陳錫卿涉有重嫌,檢警指控,有妨害風化前科的陳男假釋,投靠呂男;陳佯稱找家教,與呂制伏範女並性侵得逞,另以衛生褲在範女頸部打死結,導致範女窒息死亡。

一審判處陳、呂2人死刑,官司纏訟10多年,高院更六審認定是陳打死結後才導致範女死亡,判呂20年徒刑,陳死刑。呂在更六審判決後放棄上訴而定讞。

更七審委託刑事局鑑定DNA,發現死者下體沒有呂精液,改認定呂並非共犯,仍判陳死刑;直至更十一審又認定陳、呂爲共犯,判陳死刑,最高法院2009年間駁回陳上訴而定讞。

高院認爲,刑事警察局法醫室以最新PCR-STR、16個基因位之DNA技術實施鑑定,確認被害人陰道內精子細胞之DNA與共同被告陳錫卿相同,而與呂金鎧不同,且呂金鎧所指警方對其刑求一事,尚非完全無稽。

高院再審指出,呂金鎧之前經高院更六審判刑20年確定,但宜蘭縣政府警察局鑑識科出具之犯罪現場重建鑑定報告,參酌共同被告陳錫卿先後之供述內容,顯示陳錫卿所爲不利於呂金鎧之供述,實有疑問,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已有高度可能遭到推翻裁定開始再審,但遭最高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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