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議員黃聲全霸氣買單涉賄 二審維持原判3年10個月
苗栗縣議員黃聲全涉賄,二審維持原判3年10個月、褫奪公權5年。(本報資料照片)
苗栗縣議員黃聲全被控2022年選舉期間,在自家釣蝦場敬酒時,以「這餐我請」拜託民衆支持,一審判決3年10個月、褫奪公權5年,黃聲全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今駁回,維持原判決,可上訴。
黃聲全2022年9月間到自家釣蝦場包廂內敬酒、拜票,在馮姓、許姓選民等人聚餐結束欲結帳時,走進包廂「這餐我請」、「拜託你們支持我」等語,馮姓選民等人也未支付該次餐費2400元;同年10月23日,馮姓選民又約張姓選民等到該釣蝦場聚餐,黃聲全又到包廂敬酒拜票,招待約3000元的餐費尋求支持。
黃聲全坦承有向馮女等人敬酒、拜票,但卻否認有賄選行爲,辯稱當時僅有拜票,請求支持,並未向她們表示要請客,不用付錢,且強調田姓及許姓證人原爲大陸嫁入臺灣之新住民,語言均有障礙,不太瞭解檢察官、法官的問話,偵查及原審未指定通譯,有違反法律規定。
臺中高分院認爲,田姓證人(當天有參與餐會,但無投票權)、許姓證人雖是大陸人士嫁至臺灣,但他們2人都在10多年前就來到臺灣,並都已取得臺灣身分證,且在偵查及原審中的供述具體詳細,並無答非所問或虛答的情形,自無語言不通,須通譯翻譯的情形,且另有證據認定黃聲全有本件賄選的犯行,但黃聲全仍否認犯罪,提起上訴,並無理由。
一審苗栗地院認爲,黃聲全身爲候選人卻恣意破壞選舉公平,且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另,考量黃聲全的賄選票數、支付的餐費金額及其素行不佳、犯罪動機、學識及平日生活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臺中高分院認爲,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黃聲全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