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推薦?一公司開六家網店“碰瓷”林心如,被判道歉並賠7萬元
流量經濟時代,“明星代言”“明星推薦”是商家提升銷量的法寶。然而,未經明星授權使用明星肖像“蹭熱度”“引流量”或將構成侵權。6月7日,廈門市海滄區法院披露了一件網店侵犯明星林心如肖像權的案例。
據法院披露,某化妝品公司在各電商平臺開設網店出售沐浴露、潔面乳等產品,經營過程中,該公司將林心如參加某娛樂節目的肖像照與其經營產品拼接成聯合海報,在店鋪首頁使用印有“攜手明星 一起變美”“林心如節目推薦”字樣的海報,在店鋪銷售的多款產品首頁及詳情頁中,標註“林心如節目同款”、“林心如傾情推薦”等,並使用林心如肖像照片製成的海報。
林心如方發現後,以肖像權及姓名權被侵害爲由將六家網店經營主體即某化妝品公司訴至廈門市海滄區法院。庭審中,案涉網店的侵權廣告均已經刪除。
廈門市海滄區法院經審理認爲:關於各被告是否構成侵權問題,明星肖像及姓名具有一定商業價值,某化妝品公司未經林心如允許,在六個案涉網店上使用林心如肖像照和姓名,侵犯了林心如的肖像權和姓名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某化妝品公司主張其取得娛樂節目製作方的授權,但無法證明其取得了林心如對於案涉肖像及姓名的授權許可。
關於虛假代言問題,法院認爲,某化妝品公司將林心如肖像和姓名與某品牌結合在一起,並標註“林心如節目同款”、“林心如傾情推薦”等,易使公衆誤認爲林心如與某品牌存在代言關係,因此,該化妝品公司存在虛假代言。
關於侵權責任的承擔問題,法院認爲,林心如主張賠禮道歉,因某化妝品公司是在六家案涉網店上未經許可使用林心如肖像,故致歉聲明的載體亦應以案涉網店所涉的六個網絡平臺上爲宜。此外,綜合考慮林心如的知名度、某化妝品公司的過錯程度、案涉肖像和姓名被使用的數量、範圍等因素,酌定某化妝品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爲維權支出的合理開支。
綜上,法院判決:
某化妝品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案涉六家網店上連續3日刊登致歉聲明向林心如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需包含本案判決書案號及侵犯林心如肖像權、姓名權的主要情節;
某化妝品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林心如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開支)合計70000元。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