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學校老師帶8年級生上汽車旅館 傳訊「太用力」露餡遭判刑
北市某國中老師與班上8年級女學生髮生性行爲4次,士林地院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罪,判處應執行徒刑10月。(圖/本報資料照)
北市某明星國中8年級科任老師,與班上14歲女學生暗生情愫,竟趁她年紀懵懂無知之時上汽車旅館,發生4次性行爲,事後班上其他同學也曾聽聞,父母輾轉得知後,限制兩人交往並提告,士林地院審結,以老師賠償女學生母親400萬,犯後坦承不諱,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應執行徒刑10月,可上訴。
起訴指出,老師與班上科任「小老師」同意的情形下發生性行爲,事後得知女學生子宮在痛,傳訊「還在痛嗎?可能是我太用力」數天後,又討論要去旅館,並稱「明天一定讓你爽」、「如果不是時間關係,好想再抱你久一點」、「今天在車上好喜歡妳抱着我」顯示分別在2015年5月底、6月間有見面,女學生證稱與老師發生性行爲。女學生國三時,母親得知後限制兩人交往,要求老師付出高額金錢,作爲賠償代價,老師匯款400萬元。
判決指出,老師利用女學生性自主決定全尚未成熟,發生4次性交行爲,影響女學生身心正常發展,造成女學生心靈難以抹滅的創傷,考量在女學生母親提起告訴前,已經賠償400萬,依4次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分別判處徒刑3月,應執行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