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馬爾濟斯遭4犬拋咬慘死 飼主遛狗不繫牽繩下場慘了
黑狗示意圖,非當事犬隻。圖/報系資料照
林女主張,她自2009年飼養馬爾濟斯悉心照顧養到12歲,2021年牽去大肚區慶順宮旁散步,遇到林男帶4只黑色大型犬,且僅有1只有牽繩,其餘3只沒牽繩也沒戴口罩,未料其中1只突然衝過來狠咬她的狗,並和另3只論流拋咬。
她立刻拍打驅趕,急着要分開雙方,未料馬爾濟斯仍被咬到撕裂傷、脫臼,甚至全身是血,緊急往獸醫手術,但急救多時仍因傷重死亡。
林女表示,當年以2萬元購入馬爾濟斯,支出急救費3萬5000元、遺體處理費9500元,並主張和該犬互動親密,已經近似家人間伴侶關係,卻突遭林男飼養的4犬輪流拋咬致死,造成她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羣等,再主張精神撫慰金15萬元,一共對林男求償21萬5460元。
林男抗辯稱,他帶4只狗出門,有2只年輕好動分別叫小黑、阿肥有系牽繩,另2只分別是行動緩慢老狗、膽小的小型犬沒牽繩,當時小黑暴衝掙脫,且因阿肥太靠近馬爾濟斯才咬到,案發後他很抱歉、內疚,有佛教法會都會寫上馬爾濟斯排位幫牠超渡,雙方就和解金沒有共識才破局。
臺中地院考量馬爾濟斯價格、外貌及年齡,認爲應爲1萬元,且林女就急救、遺體處理費都有證明,該部分請求有理由。
法院指出,林女和馬爾濟斯感情密切,死亡後林女固然精神痛苦,但並非林女自身人格權受到侵害,而是她基於飼主和寵物間關係所生的情感遭侵害。
法院說,民法第195條第3項僅保障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等身分法益,才能請求損害賠償,認爲該部分不應准許。審理後一共判林男應給付林女5萬5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