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根是加熱棒,放裡面纔有效」 法官認定非通姦罪證

高雄朱男疑似出軌,小三遭到妻子提告。(示意圖達志影像/非本文當事人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高雄市朱姓男子結婚18年,與陳姓妻子育有3名子女,但前年透過社交活動結識胡姓女子,發生婚外情。兩人的曖昧簡訊及擁吻照片陳女作爲證據,提告妨害家庭,向胡求償50萬元,但高雄地院法官認爲陳提出的證據都無法證明兩人有性行爲,只判胡女賠20萬。

判決指出,陳女懷疑丈夫出軌後便找人跟蹤,在2013年10月、11月查到朱、胡兩人在汽車旅館及胡女外婆家偷情,雖有報警但沒能成功抓姦,只拍到兩人擁吻畫面。除此之外,陳女還取得丈夫與小三的曖昧簡訊,「給你溫暖,我給你溫暖哦…啊呦…啊呦,不是那邊,哈…哈…那根是加熱棒耶,那個要放到裡面纔有效呢!」「如果真的發生的話,表示要生了,如果真的要養的話,反正我的,我不會拒絕。」等等,覺得罪證確鑿,提告妨害家庭。

由於朱男與胡女都堅稱雙方間無性行爲,對於爲什麼兩人會一起去旅館開房間,胡女只聲稱這是她的興趣,而法官也認定有關加熱棒的訊息,無法斷言就是暗指男性生殖器,因次僅就擁吻照判定妨害家庭,上月26日宣判胡女應賠償陳20萬元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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