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澳大橋崩塌案 監院糾正交通部、所屬機關未盡職責

南方澳跨海大橋崩塌現場。(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袁茵臺北報導

南方澳大橋2019年10月發生坍塌,造成重大傷亡事件監察院11日表示,橋樑管理機關長期權責不明,致橋樑檢測評估作業權責不清,難以落實,9日通過監委提案,糾正交通部及所屬機關,並請宜蘭縣政府檢討改進。

監察院11日指出,南方澳大橋1998年完工至去年崩塌,橋樑管理機關長期權責不明,致橋樑檢測、評估作業權責不清,難以落實;自去年10月斷橋至今,交通部所屬航港局港務公司對該橋檢測、維護權責,見解仍嚴重分歧,實有未恰。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6月9日通過監察委員張武修包宗和、蔡崇義提案,糾正交通部及所屬機關,並請宜蘭縣政府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張武修、包宗和、蔡崇義表示,南方澳大橋於1998年12月完工,並移交蘇澳港務分局,是蘇澳鎮跨港路附屬設施,但跨港路既非屬一般公路系統,也非屬商港專用公路,宜蘭縣政府不認其爲「村裡道路」,前基隆港務局於完工移交後,協調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宜蘭縣政府等相關機關接管,迄今未果

監委指出,斷橋事件發生後,交通部長林佳龍指示運研所擬訂具體策進事項;該所於108年12月31日研提「橋樑維護管理策進作爲」,認爲「南方澳大橋位於商港區,非屬公路橋樑(供車輛通行使用,但非屬公路管理系統),類此未納督導考覈範圍之橋樑大多未訂定專屬橋樑檢測規範」、「鑑於南方澳跨港大橋斷橋事件,實有必要針對特殊性橋樑之檢測及補強訂定原則性規定」,交通部已於109年1月3日分別修正公佈「公路養護規範」、「公路橋樑檢測及補強規範」、「公路橋樑設計規範」等3個部頒規範,將特殊性橋樑列爲適用對象,惜該部前多年怠於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職責,斷橋後始發現「實有必要針對特殊性橋樑之檢測及補強訂定原則性規定」。

監委表示,另南方澳大橋屬雙叉式拱橋造型新穎,結構系統特殊,全世界唯有2座,其檢測及維修重點至少應包括鋼索錨頭,宜蘭縣政府及港務公司歷年對南方澳大橋雖屢有進行檢測及維護作業,但檢測及維護項目均未涵蓋攸關結構安全的鋼索及錨碇裝置,顯不到位,亦須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