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看護對診斷書內容指手畫腳遭拒 竟揮手弄傷護理師

鄭姓男看護去年3月陪同病患家屬前往林口長庚醫院復健大樓,聽取護理師說明診斷過程,卻在旁指手畫腳要求院方更改診斷書內容,遭林姓護理師舉手製止發言,引起鄭男不滿,趁林女伸手指向他之際,將護理師的手揮開,當場造成右前臂挫傷,桃園地檢署依傷害及違反醫療法起訴鄭男,桃園地院依傷害罪判處鄭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鄭男平時擔任看護工作,去年3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桃園市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復健大樓9樓護理站處,陪同病患家屬聽林姓護理師說明診斷書內容,鄭對內容有意見要求更改,爲林女拒絕,因而心生不滿,明知林女爲醫事人員且正在執行醫療業務,在林女伸手指向鄭男之際,徒手將林的手揮開,導致林的右前臂挫傷,也妨害她執行醫療業務。

法院審理時,鄭男坦承與林姓護理師有爭執,也有朝她做出揮手動作,但他矢口否認有違反醫療法及傷害犯行,並以「當時我是因爲病患家屬要請醫院開診斷證明書此事與護理師發生爭執,過程中她用手朝我的頭揮過來,我要把她的手擋開,纔會輕輕地揮一下,沒有要傷害或是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的意思」來辯稱。

女護理師證稱,當天她在護理站與病患家屬解說病情及出院流程,鄭姓看護一直要求要加一些保險診斷書的內容,她當時說明這部分要跟醫生討論,並非她可決定,若對內容有意見,回診再跟醫生討論;當時鄭情緒激動,講話聲音很大,於是請他先回病房照顧病患,當她的右手舉起來是要制止他拿取診斷書的動作,而非要朝他的頭部揮,過程中,鄭的手往上打,揮到她的手臂前方跟手掌接近部分,當場造成右前臂挫傷,當下手麻,若要打針可能手會抖,沒辦法精準下針,從那時起,就有點害怕面對病患家屬。

法官認爲,根據林姓護理師歷次證述大致相符,沒有做僞證、故意設詞誣陷等理由,再根據診斷證明書確實記載「右前臂挫傷」,觀諸診斷證明書記載傷勢及護理師的傷勢照片,與證述情節相符,確實遭被告鄭姓看護以強暴手段傷害妨害她執行醫療業務。

法官審酌,被告鄭姓看護未能理性面對醫事人員,因故貿然犯案,不僅妨害醫療業務執行,更損害醫病關係,所爲實不足取,又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復兼衡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素行、家庭及經濟狀況、所生危害,雖然有與提告的護理師和解,但護理師無調解意願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鄭姓男看護在林口長庚醫院復健大樓9樓護理站對診斷書內容指手畫腳,遭說明的林姓護理師舉手製止,卻遭鄭男揮手打傷,桃園地院審結,依傷害罪將鄭判處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