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11月北區交通警來報 計298件238人受傷

南市北區11月份共發生298件、造成238人受傷之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以未依規定讓車、違反號誌管制最多。(圖/警方提供)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臺南市北區11月份共發生298件、造成238人受傷之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以未依規定讓車、違反號誌管制最多,發生時間以下班、下課階段居高,發生路段公園路與公園南路口最爲頻繁,呼籲市民遵守交通行車安全規定,確保生命財產安全。

臺南市警五分局統計指出,106年11月份臺南市北區發生交通事故共298件,其中165件造成238人受傷,其餘133件爲單純車損事故。依發生時間分析統計:1、16至18時發生44件,佔14.7%。 2、10至12時發生43件,佔14.4%。3、18至20時發生40件,佔13.4%。依發生路口統計:(由多至少) 1、公園路與公園南路口;2、中華北路1段與文賢路口;3、林森路3段與開南街口;4、林森路3段與東豐路口。依肇事原因分析統計:1、未依規定讓車67件,佔22.4%。2、未注意車前狀況49件,佔16.4%。3、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44件,佔14.7%。

警方表示,少數機車騎士爲追求時髦,喜歡選購非原廠燈系設備及加裝閃器,讓頭、尾燈煞車燈閃爍亮眼,吸引其他用路人目光。 殊不知過亮的頭燈容易造成駕駛人刺眼、眩光,影響行車安全;變更尾燈煞車燈燈色,更容易讓後方駕駛人無法識別,未能及時採取反應而釀成追撞意增加用路人與自身的危險。

警方關心車主強調,按「道路交通安通安全規則」第39條附件七「車輛燈光標誌檢驗規定」:機車頭燈及前位置燈之燈色應爲白色淡黃色方向燈應爲橙色,尾燈及煞車燈色應爲紅色,煞車時應爲續亮,不得閃爍。擅自變更燈光之燈色或煞車時煞車燈閃爍等,將依據道路交通管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