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議會三讀通過萊豬零檢出 可按次開罰3萬至10萬元

臺南市議會三讀通過《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規定在臺南市的國內外豬肉產製品及其他相關肉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違反者可處行爲人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洪榮志攝)

美國萊豬進口在即,臺南市議會1日三讀通過《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規定在臺南市的國內外豬肉產製品及其他相關肉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違反者可處行爲人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成爲「萊豬零檢出」縣市聯盟的一員。

市議會第3屆第4次定期會今天進行二三讀會,國民黨議員蔡育輝提案修正《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增訂在臺南市輸入、輸出、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作爲贈品或公開陳列的國內外豬肉產製品及其他相關肉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此外,修正案還增訂罰則,一旦違反上述規定,且乙型受體素含量超過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裁罰;至於乙型受體素含量未超過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者,也可處行爲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蔡育輝表示,《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5年前已通過,現行條例即規定在臺南市販賣的國內外豬肉產製品及其他相關肉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此次他再提案,規定除販賣之外,連輸入、輸出、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作爲贈品或公開陳列也都「零檢出」,並明訂罰則。至於中央新的法規與地方自治條例有所牴觸時,應請司法院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