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公佈3月勞檢 首都客運遭開罰90萬、新光三越62萬居次
▲根據勞動局此次公佈的勞檢資料,首都客運遭開罰90萬。(圖/記者李毓康攝)
臺北市勞動局5日公佈2021年第3次公佈違反勞基法名單,此次開罰最多者爲首都客運,共遭開罰90萬,其次則是新光三越百貨,遭開罰62萬。主要違規項目集中在延長工時超過規定,以及晝夜輪班制未給予輪班勞工適當休息時間、變形工時未依規定安排例假或休息日。
根據勞動局資料,此次違反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及事業主,以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爲開罰大宗,主要違反勞基法第34條第2項,晝夜輪班制勞工於更換班次時,僱主未給予輪班勞工適當之休息時間;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未給予至少30分鐘之休息,遭開罰90萬。
其次則是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晝夜輪班制勞工於更換班次時,僱主未給予輪班勞工適當之休息時間;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遭開罰62萬元。
接着則是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採變形工時制度,未依規定安排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遭開罰30萬。
惠明事業有限公司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1項,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延長工時;勞基法第39條,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勞基法第24條第1項,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勞基法第24條第2項,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共遭開罰24萬。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則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未全額給付給勞工;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勞基法第49條第1項,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女工於午後10點至翌晨6點之時間內工作;勞基法第36條第1項,未使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爲例假,1日爲休息日。共遭開罰24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