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一家4口遊夏威夷!回程被放生 超扯5字告上航空公司要9萬賠償

▲林姓男子狀告航空公司被判敗訴。(示意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陳致平綜合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去年向中華航空購買4張桃園機長夏威夷檀香山的來回機票4張,回程航班異動,林姓男子一家人沒有注意到華航已經以電子郵件方式告知班機時間變更,因此滯留檀香山。返臺後,林男以「看不懂英文」爲由向華航提告,求償4張機票以及住宿費,此外還要追加精神賠償費。全案由臺南地院簡易庭審理,判定林姓男子敗訴。

林姓男子一狀告上法院,他認爲,「華航更改航班時間,卻未善盡告知義務」,電子郵件的內容以英文書寫、並不是華文,他「看不懂英文」。林男表示,華航單方面更改航班時間,應該賠償機票費以及留滯檀香山的住宿費用一共是美金3037元(約臺幣9萬元),另外還要求1元的精神損害費。

林男購買的機票原訂於2月7日23點45分從檀香山起飛返回臺灣,更改爲同日16點05分。對此,華航迴應,已提前3個月以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一切全依照公司的標準化作業,班機於7天內(含第7天)取消或異動,會以電子郵件和電話簡訊告知旅客;若是7天以上之異動則單以電子郵件通知。

此外,根據林姓男子表述「看不懂英文」的部分,華航解釋,雖然電子郵件內容以英文記載,但信件內容中以「16:05 Feb 7,2018」及「23:45 Feb 7,2018」等數字,可輔助理解。再者,航空運輸業受到當地機場因素天氣機型改動等),不能保證當天的班機時刻分秒不差,此點已於運輸條款第10.1條清楚告知。華航補充說明道,搭乘該班機的旅客共286位,其中包和林姓男子一家人只有10位旅客未搭乘,也無接獲到來自其他旅客的投訴。

臺南地院簡易庭判決指出,航空公司已善盡告知義務,信件內容雖然以英文書寫,但文中的數字依依一般人的智識程度可判斷日期和時間,如有疑慮當事人可以上官網或至電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