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贈愛犬後反悔告侵佔 檢認送人即轉移所有權
住在花蓮的彭姓男子與女友允諾領養法國鬥牛犬後要親自飼養,卻交給家人飼養,遭原飼主控告詐欺、侵佔,檢察官認爲,已經贈送他人代表所有權轉移,新飼主並沒有觸犯侵佔罪。(報系資料照/李文正臺北傳真)
北市大同區吳姓男子在臉書貼文替愛犬法國鬥牛犬「小胖子」尋覓新飼主,今年3月間彭與女友允諾親自飼養並回報近況,卻在領養後第3天將鬥牛犬交給母親飼養,吳認爲彭等2人違背當承諾,怒控詐欺、侵佔罪。但檢察官認爲,彭等人取得犬隻所有權後,縱使不返還犬隻,也不構成侵佔罪,而且彭的女友飼養前曾傳訊給吳的女友說,如果出遠門會請家人照顧,雙方也同意,證明彭2人沒有故意詐騙吳,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
今年3月間,居住在花蓮的彭姓男子與女友傳訊給吳男,會親自照顧「小胖子」,定期回報「小胖子」的近況與病況,雙方相約在北市大同區超商前,吳將愛犬「小胖子」交給兩人,但經過3天,就因彭的女友要到臺北,將小胖子留在花蓮,吳發現後即要求歸還愛犬,控告2人侵佔、詐欺。
彭的2人否認犯罪,辯稱雙方沒有協議要多久回報1次,領養時,也說不方便照顧的話,會請家人幫忙,溝通後吳將「小胖子」交給他,表示送給他的意思。彭的女友則說,有告訴吳「小胖子」的近況很好,疾病都已經醫治好。
不起訴指出,彭的女友提出與吳的女友對話「我們不會丟棄,忙的時候或要出遠門,就會帶回家請人家人照顧」,在領養前已經說明清楚,而且吳男將法國鬥牛犬送給對方,即將所有權轉移給新的飼主,縱使2人拒不返回犬隻,也與侵佔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因而認定新飼主犯罪嫌疑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