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植/放任毛孩咬人 飼主恐官司上身

家裡的毛小孩若不幸咬傷他人,飼主或對寵物實際管理能力者,必須負擔法律責任。(圖/達志示意圖

生活步調快速而緊張的現代社會裡,人們爲了減輕緊張的生活壓力,喜愛豢養一些可愛的動物作爲寵物,相伴以紓解身心壓力。這些寵物中,又以有人類最忠實朋友之稱的狗高居首位。狗對飼主的溫馴和忠誠是博得人們喜愛的原因。不過,狗畢竟仍屬獸類,有其潛在的獸性存在,一旦獸性發作,縱然是與牠們日夜相處的主人,也難加以控制

倘若個人飼養的狗損害到他人權益時,飼主可是要負責的。以下分享若狗咬傷人時,主人可能須負擔的法律責任,有刑事跟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上,依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而依刑法第284條之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狗咬傷人,飼主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包含傷害罪、過失傷害罪、過失重傷罪。傷害罪是故意犯,而過失傷害及過失重傷罪兩罪爲過失犯。也就是說,當我們知道狗咬人會受傷而有意使狗去咬人,並造成他人受傷,此時主人須負擔傷害罪之刑責,例如命令狗去咬仇人。但如果主人並非出於故意,而是有預見狗可能會咬人,但卻沒有做必要的防範措施,導致狗失控而咬傷人,主人則須負擔過失傷害之刑責;如果造成他人重傷,則要負過失致重傷之刑責,例如外出遛狗卻未系狗煉,導致小狗亂咬路人

而民事責任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佔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狗咬人時,要負賠償責任之人爲該動物的佔有人,也就是實際上對於狗有管理能力的人,並不限於所有權人。例如:小明借鄰居的狗出門遛遛,卻在遛狗時不慎讓狗咬傷人,此時實際上對於狗有管理能力的人是小明(直接佔有人),因此應由小明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民法第190條第1項但書也有設計免責要件,如果狗的佔有人能證明依動物的種類性質,已經做好相當注意,或縱使佔有人已經盡了相當注意而仍然會發生損害時,此時狗的佔有人就可以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民法第190條第2項規定:「動物系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佔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佔有人,有求償權。」舉例而言,小美帶着未拴狗煉的黃金獵犬公園散步結果路邊遇到同樣帶着博美狗散步的大雄,豈知博美狗看到黃金獵犬便一陣狂吠,導致黃金獵犬獸性大發,攻擊無辜的路人,此時小美雖然需要爲自己的黃金獵犬咬傷人的行爲負責,但小美在賠償受害人之後,可以轉向博美狗的佔有人大雄求償。

由此我們不難得知,倘若自己的寵物去挑動他人的寵物,而導致他人的寵物損及第三人之權益時,自己也難辭其咎。因此,未來自家的寵物在外與他人的寵物一起嬉戲,勢必也要多加看管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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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植,善論法律事務所所長現任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曾任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以上言論代表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