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服役期間與國小女童「愛愛」被告 法院:顯有悔意雙方和解判緩刑

▲李姓男子服役期,與12歲國小女童發生性行爲李男坦承犯情並與女童家長以10萬元達成和解,臺南地院判他1年6徒刑、緩刑3年以啓自新。(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1名李姓男子服役期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12歲國小女童,2人情同意合之下,情不自禁在發生性行爲,案經女童家長髮現報警提告,李男坦承犯情並與女童家長以10萬元達成和解,臺南地院在審理時,女童家長表示原諒對方,還爲李男求情,法官他1年6徒刑、緩刑3年,禁止與女童聯絡,受法治教育3場次,案可上訴。

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9月間李男爲軍人,現已退役,李男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透過網路上交友軟體結識該名12歲國小女童,10天之後,在8月23日晚上8時30分,他騎機車載女童前往國小1樓無障礙空間廁所內,在未違反女童意願情況下,兩人發生性行爲。

事後女童家長髮現上情,帶女童到醫院驗傷,向臺南市歸仁分局報案提告,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李男在法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李男表示他與女童系在交往中,雙方兩情相悅,系一時無法剋制自己情慾才發生性行爲。李男並與女童家長以10萬元達成和解,並已給付部分款項。女童家長向法院表示,同意原諒李男,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並給予李男緩刑機會

臺南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爲,李男素行良好,因年輕識淺,一時失慮,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應予非難,惟考量李於法院審理中與女童父親達成調解,並已給付部分款項等情,顯見已有悔意,參考李男犯罪手段情節等犯罪情狀,倘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屬過苛,而有情法重之情,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合議庭認爲,李男爲交女友,自社羣軟體上結識國小女童,明知其性自主能力身體自主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竟仍與女童性交1次,對女童身心健全、人格發展、兩性關係的認知等,均有不良影響,惟念其行爲時並未違反女童意願,在偵查及審理中均坦認犯行,並與女童父親達成調解,以及家庭經濟生活等一切情狀,量處1年6月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同時,禁止對女童爲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聯絡行爲,及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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