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愛愛後「覺得蠻開心」 男子慘了!挨告判刑結果曝光

劉姓男子去年兩度與未成年女學生合意性交,因犯後坦承不諱,加上女學生求情,臺東地方法院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本報資料照)

劉姓男子曾因妨害性自主遭緩起訴處分,卻不知悔過,去年兩度與未成年女學生合意性交;由於坦承犯行,加上女學生求情「發生關係後覺得蠻開心的,但擔心他會負法律責任」。臺東地方法院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劉男去年5月12日透過網路交友軟體「Lemo」結識未滿16歲的女學生,兩人相談甚歡,同年月29日相約見面,由劉男駕車搭載女學生至他的租屋處,並徵得女方同意後,分別於上午10時許、下午16時許發生肌膚之親。案經臺東警察分局報告臺東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臺東地方法院審酌劉男明知女學生未滿16歲,身心發育未成熟,而他爲年近30歲之成年人,且曾因同質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新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更應警惕自身,卻再度犯行,確屬不該;另念在劉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女學生於警詢時稱「她與劉男發生關係後,覺得蠻開心的,但同時也會擔心他會負法律責任,因爲她覺得他對他很好」等語,無從認定犯罪情節重大。

臺東地方法院審結全案,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並予以分論並罰,共2罪,各處4月有期徒刑,應執行5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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