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保護區開發案 居民:慈濟引用法條根本行不通

慈濟內湖開發案,說明會雙方對話。(圖/取自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臉書

地方中心臺北報導

慈濟內湖保護區開發案爭議不斷,當地居民成立「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近日募款在30輛公車登廣告強調訴求,才登幾天卻被迫下架,慈濟也召開記者會指居民在「造惡業」;其實慈濟多次與民衆開說明會,但似乎都討論無結果民國101年11月底召開的會議,甚至只邀請官員警員議員里長等,當時便引發居民強烈不滿。

根據臺灣環境資訊協會網站的「慈濟內湖基地專欄內容,一位居民指出,慈濟當初買地時,環境很糟,是當年政府的怠惰所致,並不表示慈濟買地就能蓋新建物。

負責慈濟內湖保護區開發案的長豐建設先生指出,根據「都市計劃法第19條」此案於2005年辦過公展,期間也經過5次大會,目前計劃內容與先前已有落差,若都發局認爲該補辦公展,會依法辦理。

律師李永然說,關於環評的問題,依據《開發行爲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範圍認定標準規定志工訓練場地文教設施,不須環評,而環保事業若無涉及拆解行爲不必環評,整體開發面積低於5公頃以下,也不必環評。

「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李日進指出,內湖保護區的基地是溝谷地形地質未改變。居民希望慈濟別混淆視聽;如果慈濟非要在此建設,請別變更地目,在保護區的框架之下進行使用,依照相關法令將所有地進行環評。

聯盟指出,此案不能用《都市計劃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該條款所稱「爲適應國防經濟發展之需要」,是指爲配合國防或經濟發展所必需之緊急重大設施,非迅行變更無法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者,強調慈濟用此法根本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