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在朋友圈賣保險?銀保監會官方迴應
新華網北京9月28日電(遊蘇杭)今日,銀保監會網站發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共5章83條,具體包括總則、基本業務規則、特別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
明確“互聯網保險”定義
《辦法》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和發展規律,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機構依託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辦法》規定,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保險業務,即爲互聯網保險業務:一是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二是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三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爲。
哪些機構能賣互聯網保險?銀行能賣麼?
《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範圍。
《辦法》所稱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
《辦法》所稱的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
《辦法》規定,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爲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纔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係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於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針對銀行能否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辦法》明確,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一是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二是應符合銀保監會關於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怎麼辦?
針對實踐中存在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涉嫌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情況,《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辦法》對非保險機構的行爲邊界作了明確規定,劃定了紅線:一是不得提供保險產品諮詢服務;二是不得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三是不得爲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五是不得代收保費等行爲。
到底能不能在朋友圈賣保險?
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衆號、微信羣、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爲規範營銷宣傳行爲、保障市場穩定、促進就業和復工復產,《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後,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
《辦法》強化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對從業人員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的嚴格規定。
關於從業人員營銷宣傳,《辦法》明確了具體要求:一是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範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二是從業人員發佈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三是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關於營銷宣傳內容,《辦法》也做了針對性規定:一是開展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二是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三是營銷宣傳頁面應準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