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新屋保齡球館大火6勇消殉職 業者從6年10月刑改判6月原因曝

桃園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大火,6名消防員殉職,保齡球業者劉得斌被依消防法起訴,一、二審依違反消防法致人於死罪判劉6年10月徒刑,但最高法院認爲消防員抵達火場時,現場如已經消防員接管,劉是否介入、指導或誤導後續救災?二審未說明,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不認爲劉與6人死亡有因果關係,今僅依刑法「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1月20日發生大火,鐵皮屋頂燒熔塌陷,蔡長融、陳彥茗、陳鳳翔、曾重仁、謝君傑、張桂彰6名消防員來不及逃生殉職。

桃院認爲,劉2013年起爲新屋保齡球館負責人,依法應維護保齡球場合法使用、安全設置及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的義務,竟未依法檢修,造成電源線年久失修引發火災,「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照明設備」因失修無法發揮初期救災功能,認定劉的行爲與6名消防員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

消防法第35條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一審審酌劉的行爲釀成火災,造成6名消防員喪命,犯後始終否認,沒有和解,判處6年10月徒刑。案經上訴,高院認爲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而駁回。

劉得斌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爲二審未敘明「電氣因素」指的是什麼?「電線發火」的原因爲何?有無可能是突遭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另外,蔡長融等6人依現場指揮官及自身專業、權限參與救災,過程中殉職,劉得斌爲何不符合「第三人專屬負責領域」的排除法則?因判決理由不備,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依據最高法院發回意旨,認爲劉得斌未犯消防法第35條之罪,且從火災原因是否爲電線、是否符合第三人專屬負責領域的排除法則來看,合議庭認爲6名消防員死亡與劉不具因果關係,今改依刑法第173條改判劉6月刑,得易科罰金。

桃園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大火,6名消防員殉職,業者劉得斌一、二審被依消防法第35條判6年10月徒刑,但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爲劉僅犯刑法第第173條之罪,改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