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蘭英,被處理
河南省紀委監委10月29日消息,三門峽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牛蘭英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牛蘭英嚴重違紀違法被雙開 資料圖
經查,牛蘭英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消費卡(券),將應由本人支付的費用由他人支付;違背組織原則,隱瞞不報房產,利用職權爲他人謀取人事利益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牛蘭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河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河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牛蘭英開除黨籍處分;由河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資料顯示,牛蘭英,女,漢族,1963年8月生,河南盧氏人,1983年3月參加工作,1984年4月入黨,省委黨校研究生文化程度。
她曾任:共青團三門峽市委副書記、書記,三門峽市紀委副書記,陝縣縣長、縣委書記等職。
2012年,她任三門峽市副市長,2017年任三門峽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2021年任三門峽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今年4月24日消息,牛蘭英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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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後女官員受賄5896萬被雙開 官方曾披露其被帶走畫面
據貴州省紀委監委9月1日消息:經貴州省委批准,第十三屆貴州省委委員,黔南州原州委副書記、州長鍾陽被雙開。
鍾陽,女,布依族,1972年1月出生,中央黨校研究生,歷史學學士,中共黨員。
黔南州原州委副書記、州長鍾陽被雙開
鍾陽長期在貴州工作,曾任息烽縣縣長、縣委書記,貴陽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花溪區委書記等職。
2018年12月,鍾陽履新貴州省黔南州政府副州長,2019年12月躋身州委常委,2021年3月,鍾陽成爲黔南州州長。
2023年4月18日,鍾陽落馬。
2024年1月20日晚,在《決不姑息——貴州正風肅紀反腐》第三集《堅守人民立場》節目中,鍾陽被帶走的現場畫面被披露。
鍾陽被帶走的現場畫面被披露
面對鏡頭,鍾陽說:“手中有一定權力時,爸爸媽媽每年都要給我準備一道年夜菜就是青菜煮白豆腐,開飯前都要送我一段話,都說你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人,工作和生活都要像這道菜一樣,清清白白的。我每年也都應下了,菜也吃到肚子裡去了,但是沒走心,沒記在心裡,也沒刻在腦海裡。”
鍾陽手寫懺悔書
在紀委通報她被雙開之前,鍾陽已經獲刑。
7月29日,鍾陽因受賄罪被判13年。
法院審理查明:
2010年至2021年,被告人鍾陽利用擔任息烽縣委副書記、縣長,息烽縣委書記,貴陽經開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貴陽經開區黨工委書記,貴陽市花溪區委書記,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副州長、州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協議簽訂、工程承攬、項目推進、資金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896萬餘元,其中2900萬元未實際取得。
9月1日的通報中提到:
經查,鍾陽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
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消費卡(券);
違反生活紀律;
喪失紀法底線,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爲有關單位和他人在土地出讓、項目承攬、資金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通報提到,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貴州省委常委會會議討論,報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鍾陽開除黨籍處分;由貴州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貴州省第十三次、黔南州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據貴州省紀委監委同日消息,第十三屆貴州省委委員,貴州省投資促進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皮貴懷被雙開。
通報提到,皮貴懷搞政治投機,妄圖干擾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規用公款購買茅臺酒供個人使用;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權爲親屬認購債券、吸收存款謀取利益,搞權色、錢色交易等。
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貴州省委常委會會議討論,報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皮貴懷開除黨籍處分;由貴州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貴州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鍾陽、皮貴懷都是第十三屆貴州省委委員。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