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受虐或自摔? 過失傷害部分保母先判無罪
臺中地方法院一審法官認爲,根據鑑定報告,女童傷勢可能遭虐,因無法變更起訴法條,過失傷害部分判洪無罪,請檢察官另依法處理,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臺中市洪姓保母於2020年照護1歲11個月大女童,去年間因導致女童腦出血、多處骨折,治療後仍因腦損傷造成右邊手、腳五趾永久機能喪失,當時檢方依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嫌起訴;但一審法官認爲,根據鑑定報告,女童傷勢可能遭虐,因無法變更起訴法條,過失傷害部分判洪無罪,請檢察官另依法處理,可上訴。
檢方起訴書指出,洪姓保母爲臺中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於2021年1月間因受託照顧女童,無提供安全託育環境照顧女童,導致女童受傷,頭部外傷並左側硬腦膜下出血、腦水腫、右側近端肱骨骨折、硬膜上水血腫等傷害,女童經多次醫治後,仍因中樞神經系統功能喪失,腦神經損害無法回覆,右邊肢體五趾永久機能喪失,涉嫌過失致重傷害。
洪女辯稱,當時要帶2個小孩,沒注意女童爬上椅子玩,轉頭看見便叫女童下來,結果從椅子上掉下來,頭往後有撞到地板上固定門的門軸,女童哭了一聲,有問女童說沒怎樣,後來見女童腳抽搐一下,倒躺地板上,立即施予按摩心臟、人工呼吸,打119送醫並聯絡女童父親,否認大力搖晃被害人或其他傷害。
而女童經醫治後,仍有中樞神經系統功能喪失,腦神經損害無法回覆之後遺症,另經中國醫藥大學診斷有右側肢體動作障礙顯著、右手指精細動作受限、右下肢須穿矯正鞋,走路步態不協調,同時合併有認知功能遲緩之情形,已達重傷之程度。
一審審理時,法官針對醫院提出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報告書影本、診斷證明書、女童身心障礙證明等文件,法官認爲女童之傷勢應構成刑法定義之重傷害,是成年人蓄意對幼兒做出劇裂搖晃或撞擊鈍傷造成女童受有受虐性腦傷,不僅腦傷另右側近端肱骨骨折,非椅子上跌落所造成的傷勢。
一審法官認爲,依提供的種種證據,無從認定洪姓保母爲過失傷害女童,而是故意傷害行爲,與檢方起訴之過失傷害致重傷犯罪事實不同,認洪女故意對女童傷害致重傷,但因無法變更起訴法條,僅能就檢方起訴過失傷害部分判洪女無罪,另故意對女童傷害致重傷罪部分,由檢察官另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