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未滿20歲就想婚…偽簽結婚登記同意書 小倆口均遭判刑

鍾男與未成年呂女戀情未獲同意,2021年底偷偷到戶政事務所辦登記,呂在「未成年人結婚登記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僞造簽名,後遭提告,桃園地院審結,依共同犯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判鍾男徒刑3月、呂女2月,緩刑2年;鐘上訴請求宣告緩刑遭駁回。

犯罪事實指出,30歲鍾男明知呂女2021年12月20日僅年滿19歲,當時我國民法規定,不論男女若年齡未滿20歲,結婚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呂女當時尚未成年且蕭姓法定代理人也未同意雙方結婚。

鍾、呂小倆口於當年12月20日,在不詳處所,推由呂女在「未成年人結婚登記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上,僞造「蕭某」簽名後,2人一同至戶政事務所,將「未成年人結婚登記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相關文件等資料,交由戶政事務所不知情的公務員行使,表示小倆口2人的結婚業經呂女法定代理人蕭某的同意,經過形式審查後,當日完成結婚登記。

案經蕭姓法定代理人向新北地檢署陳情,由高檢署轉桃園地檢署偵辦,檢方認爲鍾、呂2人所爲,均犯刑法216條、210條的行使僞造私文書及同法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嫌,從重以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嫌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法官審酌,被告2人因告訴人反對他倆結婚,竟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即冒用告訴人名義僞籤未成年人結婚登記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損及權益,且影響戶政機關對於婚姻登記管理正確性,影響親屬法律關係安定,所爲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2人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2人各別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被告鍾男素行非佳、被告呂女無前科等情狀,分別量處適當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鍾男就判處徒刑3月的量刑部分上訴,並請求宣告緩刑,但遭駁回,法官認爲原判決量刑理由與被告的犯罪情節相當,無違比例原則,也無裁量濫用情事。又被告前科累累不符刑法74條1項1、2款的緩刑要件,無從宣告緩刑,因此駁回上訴。

桃園鍾姓男子與未成年呂女未獲同意偷偷辦結婚登記,僞籤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依共同犯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判鍾男3月、呂女2月,緩刑2年;鐘上訴二審請求宣告緩刑遭駁回。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記者葉信菉/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