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結婚登記24日上路 內政部公佈同性結婚書約等4份文件
內政部公佈同性結婚相關文件
內政部公佈同性結婚相關文件
內政部公佈同性結婚相關文件
爲配合24日起「同性結婚登記」上路,內政部今天公佈「同性結婚書約」、「未成年人同性結婚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終止同性結婚協議書」及「未成年人終止同性結婚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等4份文件做爲戶籍登記證明文件。內政部並表示,在國外合法同婚者,也可憑文件辦理登記,生效日以登記之日爲準。
內政部表示,目前國人可與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部分地區)、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國(部分地區)、美國、烏拉圭等26個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或地區之外籍人士,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已在國外辦理同婚者,內政部表示,可持經驗證的結婚文件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其生效日期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及涉外法第46條、第62條規定,以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日爲準。
內政部也說明,同性結婚者24日以後,可準用現行異性結婚有關於結婚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爲生效日的規定。
內政部表示,同性結婚登記後,同志的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沿用現行核發作業,同性結婚書約等 文件可作爲身分關係的證明文件。
內政部另新增核發「同性結婚證明書」、「終止同性結婚證明書」作業功能,該空白證明書使用專用的防僞紙張,已請中央印製廠開版製作, 5月底前始可以交付印製。24日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者,如申請「同性結婚證明書」,將於6月初製作完成後,再補送當事人。至於證明書英文版及英文謄本的核發,須待施行法英譯,調整系統程式後,始得發給相關英文書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