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分手富少爭賓士「那是定情禮物」 前女友用一臺VOLVO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李姓女子與劉姓富少原本情侶,兩人在2019年5月間分手,她卻拒絕返還賓士GLC的鑰匙,並強調這輛車是男友之前爲了複合,買來博取她歡心的定情禮物,並非只是暫時借名登記,最後卻因爲賴姓女友的一輛舊VOLVO而破功,吞下敗訴。

劉男家中已有一輛賓士GLC,他擔心再買一輛會捱罵,才向女友借名登記。(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非文中所提車輛

劉男在判決書中主張,這輛黑色賓士GLC是在2017年4月24日以366萬元買下的,因爲擔心遭父母責備重複購車,纔會暫時登記在李女名下,交換條件是兩人可以共同使用這輛車,鑰匙也交由女友保管;沒想到2019年5月女友擅自聯繫業務說要賣車,還把車開到保養廠,同時交付銀行存摺封面資料,如果不是業務主動告知,他根本不知道這件事。

劉男表示,車子出廠證明保險費帳單行車執照等相關文件都是由他保管,雖然車子已經在2019年6月間由家人領回,但李女還是不肯返回鑰匙,這才決定提告終止借名登記,並請求將車辦理過戶,改登記到他的名下。

李女不滿一審被判敗訴,提出上訴並表示,賓士GLC雖然是劉男全額出資購買,但目的是要與她複合、博得歡心,如果真的擔心會遭長輩責備,何必在支付購車費用的存款憑條上註記她的名字,「分手後我倉促搬離住處,加上工作需要到國外出差,來不及將私人物品和車輛文件、備用鑰匙帶走,回國之後我想回去拿,竟遭他的母親拒絕」,劉家人擅自將車從保養廠開走,根本就是無權佔有使用中,應該是他們要還車纔對。

▲李女聲稱賓士車是兩人複合的禮物。(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不過,高雄分院法官調閱劉男與吳姓女業務的LINE對話紀錄,發現他曾傳送「私底下爸媽不知道,一臺要賣我多少」、「黑色,藍色太輕浮了吧,不貸款了」等訊息,從有意購車到挑選款式顏色車牌等等,都是依照他的個人喜好選擇,如果是要送人,購車時應該是依照對方的喜好來挑,也不用叮囑業務「父母不知道」這件事,可見他上述的主張並非無據

劉男的賴姓前女友也出庭證稱,交往期間劉男就說過想買一輛賓士GLC,並希望借名登記,而且還要把舊的VOLVO賣掉,舊VOLVO他的家人也不知道,「這輛車也是登記在我名下,他不想讓家人知道」、「VOLVO已經賣掉了,賣車的相關事宜都是他在處理」。

法官認爲,賴女、吳姓女業務在這起案件中都沒有利害關係前者還是已經分手的前女友,並無偏頗劉男的必要,加上LINE對話紀錄、訂購合約證據都與他的主張相符,最終不採信李女的說詞,裁定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